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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 10: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 (记者张建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2日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此,备受关注的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根据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现状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作出的重要决定,是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一次创新,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完善中国金融体系、加速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积极意义。《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比照同业往来利率执行;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等4种人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不得兼任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今年10月3日,银监会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目前汽车消费贷款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70%的水平相距甚远。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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