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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辆车出行撞了人 车行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 09:54  京华时报

  交管部门认定汽车问题导致撞人租车公司提出质疑

  本报讯2001年7月14日,姜先生从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租赁“富康”牌小汽车一辆,同日22时,姜先生驾驶该车将一行人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姜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责。姜先生向伤者支付了7万多元的医疗费。为此,姜先生以汽车租赁公司为其提供的车辆不合格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姜先生驾车撞人后,交管部门曾对事故原因最终认定为,是汽车的灯光、制动不合格导致该车撞人。而汽车租赁公司在庭审中首先对交管部门所做的事故鉴定提出质疑,另外被告认为姜先生在租车时已经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这意味着姜先生已经认可所租的车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姜先生认为,汽车租赁公司让他签字的车辆交接单是“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是特殊商品,消费者在租车时只能对车辆现状有个表面认识。姜先生本身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不可能在租车时发现车辆内部的问题。所以姜先生也不可能在租车后先对所租车辆进行检测。姜先生在租车交接单上签字,只能视为是在履行必要的手续。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赔付姜先生6.4万元。

  市一中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李罡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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