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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引起交通事故 如何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 14:13  江南都市报

  案例

  某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导致路过此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现问: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承担?

  法理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理路面和道路设施。这是行政法规赋予施工单位的安全提示义务。在前不久出台的,将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虽然该法还未生效施行,但国家已经最终将施工单位的安全提示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其安全提示业务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该点符合民事过失侵权的法律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两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提醒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施工单位,因为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所以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忠告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安全提示义务和消除隐患义务,而且在工程建设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该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万山律师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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