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1月至9月,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37起,造成572人死亡,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5.7%和12.6%。
我国目前已经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大。道路交通事故持续上升,事故总量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
公安部有关人士针对新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市民所关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机动车辆登记和检验有哪些新规定?
验车不交泊位费
1.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法定化,即只需要提交第9条第1款规定的四类证明、凭证,除此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须另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附加其他条件,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第9条第1款第5项)。
2.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9条第2款)。
3.对新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登记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10条)。
4.对登记后的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检验周期(第13条第1款)。
5.对登记后的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除要求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不得再附加任何条件,如机动车泊位证明、养路费交纳凭证等(第13条第1款)。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第13条第3款)。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第13条第4款)。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13条第5款)。
对道路交通通行有哪些新规定?
人行横道车让人先行
1.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2.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3.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
4.对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对保护行人通行有哪些具体规定?
行人优先过横道
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本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
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处理事故救人第一
(一)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的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对执法监督做了哪些新规定?
不得下达罚款指标
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设专章做了规定:一是重视社会监督作用,将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纳入社会的整体监督体系中;二是加强内部的层级间监督和督察监督;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各项制度,并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
1.从加强队伍建设入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加强对交通警察的培训考核(第78条)。
2.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79条)。
3.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第80条)。
4.针对超标收费、罚款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的现象,规定必须按标准收费、罚缴分离、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第81、82条)。
5.规定了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的回避制度(第83条)。
6.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规定群众可以举报、检举、控告,收到举报、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第84、85条)。
7.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指标(第86条)。
8.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违法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第115条)。
对罚款处罚标准做了哪些新规定?
大幅增加罚款额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偏低,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罚款5元。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3.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4.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5.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6.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7.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
9.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6条)。
10.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7条)。
1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第98条第1款)。
12.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9条)。
13.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100条)。
14.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106条)。
对哪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醉酒后驾车可拘留
拘留是最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1.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第91条)。
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99条第1款第1项)。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3项)。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5项)。
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99条第1款第6项)。
6.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7项)。
7.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99条第1款第8项)。(信报记者姜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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