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特别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阅读这部法律的许多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者特别重视保护人身安全的用意: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应当施划人行横道,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等等。
许多委员建议,考虑到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28日表决通过的法律条文,最终采纳了许多委员提出的过错推定原则。法律专家表示,这一条款体现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凸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也彰显了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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