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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拒绝霸王合同 12月1日起使用示范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 10:35  中华工商时报

  租车消费已成为北京市的一个消费热点。同时,在租车消费过程中因合同约定不清或租赁公司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给汽车租赁交易的实现造成了许多障碍。为规范北京市的汽车租赁行为,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该文本由术语解释、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等共同组成。为杜绝租赁公司利用专用条款来规定“霸王条款”,在通用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凡“出现不合理减轻或免除租赁公司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规定为准”的限制性条款。

  合同文本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公司予以更换;对于车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应免费提供车辆的保养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维修服务,并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公司还应退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如果经维修、救援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租赁公司应当提供相应档次的替换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租赁公司应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保密,并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车辆车价损失,承担不低于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因租赁公司的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要承担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而承租人要按约定缴纳租金等费用,否则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把车辆又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或者长期拖欠租金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租赁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要按时接受处罚,否则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作为责任人提交交管部门处理;承租人要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车辆修理、停驶损失。

  自2003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6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将统一使用两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陈雪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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