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专题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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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王立平等常委委员提出,在大中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应当设置专用盲道,以体现法律对残疾人的关怀。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四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这样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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