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 14:57  人民公安报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大势所趋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条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发达的道路交通,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而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必须有科学、严密、全面的道路交通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1986年国务院改革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之相配套,公安部陆续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14个部门规章,各地也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依法统一管理城乡道路交通,加强全国道路交通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道路交通基本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道路交通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而城乡道路建设相对滞后,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越来越不适应道路交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首先,道路交通拥堵现象增多,尤其在大中城市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道路交通秩序混乱,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大隐患。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第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十分严重。2000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处理各类交通违章2.61亿人次,其中教育6866万人次,处罚1.93亿人次,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7.63%、11.63%、6.72%。如此众多的交通违章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交通管理缺少道路交通管理法和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制定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安全与畅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法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改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矛盾长期不能有效地解决。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滞后,适应性差。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员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有管住,该便民的不便民。

  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四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已经难以起到惩戒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有序,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长远发展看,需要有一部权威性高、操作性强、规范全面、权利义务明确的道路交通方面的基本法律,并以此为龙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科学、完备的道路交通法律体系。

  “带病”车辆超载运输禁止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通过采取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等措施,从制度上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按照草案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为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又尽可能方便群众,草案针对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经常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交通事故的12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在新车登记后两年实行年度检验,第三年至第四年每六个月检验一次,从第五年起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其他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在新车登记后两年内进行年度检验,以后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其他机动车(大量的是小汽车),在新车登记满六年内每三年检验一次,以后实行年度检验。不按规定接受检验的机动车辆,交通警察可以暂扣。

  草案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要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报废的和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机动车上路,对上路行使的报废车、拼装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为了防止已经报废的大型客车重新投入使用,草案还规定,报废的大客车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重大交通事故往往与超载有关,为防止超载运输,草案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人数、载质量,严禁超载。超载车辆首先必须消除违法状态(多载的人下车,多载的物卸下),再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严重超载危及乘车人生命安全(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货运机动车严重超载拒不消除违法状态或者被责令恢复原状的改装机动车到期未恢复原状的,草案规定可对驾驶人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望及时得到救助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690起,死亡257人,受伤1147人,直接经济损失731万元。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仍是交通肇事的主要群体,其中三年以下驾龄的新驾驶员肇事约占驾驶员肇事总数的半数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比上年也有所增加,全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万起,比上年增长34.1%。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抽取的。国外通行的做法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需要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赔偿费用。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得到及时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草案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简化手续将为驾驶员带来更多方便

  针对群众反映的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员审验中手续繁多、不方便等问题,草案作了如下规定:

  一、规范机动车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公安部门规定的凭证和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审查;

  二、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规定: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型,新车登记免予安全检验;

  三、本着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的思路,对在用车根据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检验间隔时间:对12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在新车登记后两年内实行年度检验,第三年至第四年每六个月检验一次,从第五年起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其他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在新车登记后两年内进行年度检验,以后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其他机动车在新车登记满六年内每三年检验一次,以后实行年度检验。同时对驾驶不同车型的驾驶人员也规定了不同的驾驶证审验期: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和特种机动车的驾驶证,每年审验一次;其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龄不满四年的,驾驶证每两年审验一次;驾龄满四年的,每四年审验一次;驾驶人年满60周岁后,驾驶证每年审验一次。

  “撞了白撞”的说法有争议

  近一段时期以来,“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但是一些法律专家提出,上述规定的承担责任方式是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一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适度修改。

  交警不再当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官”

  正在修订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被取消。

  一个叫李留顺的河南农机手,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成为打交通官司的律师圈中的“名人”。围绕着“责任认定”这个法律概念,他从地方到省会,从公安到法院打了四次官司,用尽了所有的司法渠道,耗时两年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说法。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通俗地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只能由)交管部门作出的“法律判决”,如一方承担责任的60%,另一方承担40%,并且随后的经济赔偿也大多以此为据,不得私了,如果不服,也只能找上级交管部门。

  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个词将可能成为历史。按照草案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将不再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由于已不存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说,当事人可以跳过公安机关,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事故,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私了”。至于其他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一些基本工作如查看现场、勘验、取证等,仍必须由公安部门来进行,而法院则负责检验损害结果以及关于赔偿的司法裁判一类事宜。

  在现行的法规中,一起交通纠纷可能要分成两个官司: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有意见,理论上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对赔偿金额有意见,则另外需要进行民事诉讼。

  关于行政诉讼,很多律师办过交通事故案,他们说,但凡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12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诉讼,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这样: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时,认为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骑自行车的受害人承担60%的责任。为求赔偿,受害人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法院在认定民事责任时,照搬交管部门的认定,责任四、六开。尽管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不是一回事,但许多律师说,实践中把事故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

  现在,这个情况随着“责任认定”的消失可能都要改变了。草案将作出明确分工,法院将独立完成有关事故责任、损失赔偿认定一类工作,这样也就避免了混淆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之类的问题。

  醉酒驾车罚款翻25倍

  草案中规定:酒后驾车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暂扣驾驶证;醉酒驾车,或者一年内两次酒后驾车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15日以下。驾驶营运车辆醉酒违章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按现行规定,酒后驾车违章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吊扣3个月驾驶证;醉酒驾车违章处以15日以上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吊扣驾驶证6至12个月。

  据介绍,酒后驾车违章已成为交通违章顽疾,今年8月22日,北京交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夜查,仅两个小时就查出503人酒后驾驶,而去年北京因酒后违章引起的交通事故达278起,其中伤263人、死亡58人。

(编辑:李颜伟)
yes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