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原来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在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这一条例被建议删去。
另外,会议还修改了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原条款说,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修改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原条例说,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部分委员认为,高速公路一百二十公里的最高限速太低,建议不作具体规定或者对最高时速再提高一些。
后研究决定,在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往往难以控制,极易发生恶性事故,规定高速公路的最高时速为一百二十公里比较合适。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对高速公路最高限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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