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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租赁新规范 车辆遇险被盗抢租赁公司承担80%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 09:3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22日,市工商局、市运输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自12月1日起,汽车租赁业将推广使用能保障双方利益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这个合同范本将对汽车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

  汽车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应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保密,并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车辆车价损失,承担不低于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公司予以更换。对于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车辆,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公司应免费提供车辆的保养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维修服务,并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合同也保障了租赁公司的权益,如规定承租人要按约定缴纳租金,否则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据悉,本市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共有62家汽车租赁公司的1.7万辆车,还有3000余辆车正在进行行业规范整顿,今后所有车辆在签订租车合同时,都将统一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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