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赵中鹏)日前在法庭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强调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所申请的汽车前脸无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特性。奔驰汽车的所有者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欲将其汽车“前脸”图形申请为商标被驳回后,将商评委告上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2000年10月16日,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用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和小汽车上的“图形”商标。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为汽车散热器罩的通用图形,用做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12月26日,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该公司认为,其申请的商标是独创的,不是汽车散热器的通用图形,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今年7月9日,商评委驳回了该公司的复审申请。
2003年10月16日,在法庭上,商评委再次强调不予核准的原因: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申请的商标由横竖相间的线条组成,其整体外观与汽车散热格栅(俗称“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因汽车散热格栅通常由横竖相间的线条组成格状、网状等形状,且为公众熟知,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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