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第4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可以在银行之外有新的选择。比方说,即将筹建的汽车金融公司诸如通用、福特、大众等大多具有多年的专业经验,使消费者有望享受便捷的专业服务和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同时相关的费用也将逐步降低。不仅如此,《办法》还将使国内汽车消费产业的各个环节形成良性互动,进而促进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戴着脚镣跳舞”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定稿都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对照《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作出了一些新的调整:
一是市场准入门槛有所降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出资人如是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办法》的规定则是“非金融机构,其最近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同时还取消了对于年末净资产、累计投资额的比例限制。
二是风险控制意识加强,相关限制增加。《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而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这一规定将限制企业在全国或区域建立广泛的网点,并仅局限于若干个大城市。除此之外,《办法》还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提供汽车租赁业务”、“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前者使企业不能进入租赁市场,无法开展“以租代售”服务,后者使企业无法进行快速的融资。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办法》的上述规定反映出主管部门试图从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上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控制,以期降低风险,实现适度的放开。客观上,这些规定也维护了内地银行的利益,使汽车金融公司难于施展拳脚。因此,不少外资汽车金融机构对此顾虑重重。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说:“《办法》是让汽车金融公司‘戴着脚镣跳舞’。”
生产商、经销商:放贷将更加灵活
业内人士认为,汽车金融公司问世后,经销商在银行之外增加了贷款的渠道。这样,由于激烈的竞争,放贷条件将更为灵活。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有实力的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有机会介入这一市场。贾新光分析说,国内的三大集团和长安汽车进入这一市场的可能性很大。据悉,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正在和有关公司积极协商合作事宜。而对于永达、东昌、亚飞汽销等实力派销售商而言,单独或结伴涉足汽车金融市场也并非不可能。业内人士认为,生产厂家介入该市场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从而降低市场价格。
此外,《办法》还指出,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这将降低经销商的资金风险,将汽车生产和销售、服务等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汽车消费的稳步增长。由于成本和风险的降低,经销商的服务价格和汽车价格有望进一步下调。
消费者:看得见的实惠
国内外的汽车企业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介入汽车金融市场后,中国的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将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和便利。
首先是金融产品有更多选择。外资背景的汽车金融公司将结合中国国情,适时推出丰富的金融服务产品,满足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其次,相关手续将更为简化,服务日趋专业化。为了吸引客户,各家公司将花大力气简化繁冗的手续,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许多环节将被精简,同时消费者将享受到“省时、省力”的专业服务。
再次,相关费用将会降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汽车金融公司将奉行灵活务实的放贷原则。由于产业的关联性,企业不需仅仅通过汽车信贷来获取利润,这也使费用的降低成为可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汽车金融公司将减免担保金或贷款保险,降低首付的标准,适度调整利率等等。有些优惠条件是银行都无法提供的。
跨国公司:希求更大弹性
一些外资公司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除了一些细节以外,实质性的变动并不大。与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办法比较,《办法》对于企业经营的限制还是太多,缺少有效的支持。美国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詹国栋告诉记者:“我们希望银监会在颁布《实施细则》时,弹性能够更大一些。”他认为,银监会应该会同其他部门,一方面完善债权担保、债权执行、信息系统等具体环节,另一方面在利率、经营范围方面予以更多的弹性。尤其是在市场化的利率方面,能推出灵活的利率政策,对信用风险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股份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在对《办法》进行仔细的研究之后,公司将尽快向中国银行法规委员会申请经营许可证。根据《办法》的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批准需要通过中国银行法规委员会的若干程序。大众汽车金融股份公司希望能在2004年年中以后开始汽车金融服务业务。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在中国尽快成立能开展业务的金融服务子公司。同时,我们也希望在将来,条例给予的自由度能更大些。”
目前,通用、大众、福特等跨国公司对《办法》的出台均持审慎的态度。据悉,这些公司正在加紧研究对策,仔细评估相关经营风险,以便下一步与银监会进行磋商。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