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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将出台 车贷不再从一而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 10:08  新闻晨报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第4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可以在银行之外有新的选择。比方说,即将筹建的汽车金融公司诸如通用福特大众等大多具有多年的专业经验,使消费者有望享受便捷的专业服务和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同时相关的费用也将逐步降低。不仅如此,《办法》还将使国内汽车消费产业的各个环节形成良性互动,进而促进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戴着脚镣跳舞”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定稿都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对照《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作出了一些新的调整:

  一是市场准入门槛有所降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出资人如是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办法》的规定则是“非金融机构,其最近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同时还取消了对于年末净资产、累计投资额的比例限制。

  二是风险控制意识加强,相关限制增加。《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而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这一规定将限制企业在全国或区域建立广泛的网点,并仅局限于若干个大城市。除此之外,《办法》还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提供汽车租赁业务”、“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前者使企业不能进入租赁市场,无法开展“以租代售”服务,后者使企业无法进行快速的融资。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办法》的上述规定反映出主管部门试图从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上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控制,以期降低风险,实现适度的放开。客观上,这些规定也维护了内地银行的利益,使汽车金融公司难于施展拳脚。因此,不少外资汽车金融机构对此顾虑重重。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说:“《办法》是让汽车金融公司‘戴着脚镣跳舞’。”

  生产商、经销商:放贷将更加灵活

  业内人士认为,汽车金融公司问世后,经销商在银行之外增加了贷款的渠道。这样,由于激烈的竞争,放贷条件将更为灵活。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有实力的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有机会介入这一市场。贾新光分析说,国内的三大集团和长安汽车进入这一市场的可能性很大。据悉,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正在和有关公司积极协商合作事宜。而对于永达、东昌、亚飞汽销等实力派销售商而言,单独或结伴涉足汽车金融市场也并非不可能。业内人士认为,生产厂家介入该市场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从而降低市场价格。

  此外,《办法》还指出,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这将降低经销商的资金风险,将汽车生产和销售、服务等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汽车消费的稳步增长。由于成本和风险的降低,经销商的服务价格和汽车价格有望进一步下调。

  消费者:看得见的实惠

  国内外的汽车企业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介入汽车金融市场后,中国的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将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和便利。

  首先是金融产品有更多选择。外资背景的汽车金融公司将结合中国国情,适时推出丰富的金融服务产品,满足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其次,相关手续将更为简化,服务日趋专业化。为了吸引客户,各家公司将花大力气简化繁冗的手续,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许多环节将被精简,同时消费者将享受到“省时、省力”的专业服务。

  再次,相关费用将会降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汽车金融公司将奉行灵活务实的放贷原则。由于产业的关联性,企业不需仅仅通过汽车信贷来获取利润,这也使费用的降低成为可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汽车金融公司将减免担保金或贷款保险,降低首付的标准,适度调整利率等等。有些优惠条件是银行都无法提供的。

    跨国公司:希求更大弹性

  一些外资公司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除了一些细节以外,实质性的变动并不大。与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办法比较,《办法》对于企业经营的限制还是太多,缺少有效的支持。美国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詹国栋告诉记者:“我们希望银监会在颁布《实施细则》时,弹性能够更大一些。”他认为,银监会应该会同其他部门,一方面完善债权担保、债权执行、信息系统等具体环节,另一方面在利率、经营范围方面予以更多的弹性。尤其是在市场化的利率方面,能推出灵活的利率政策,对信用风险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股份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在对《办法》进行仔细的研究之后,公司将尽快向中国银行法规委员会申请经营许可证。根据《办法》的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批准需要通过中国银行法规委员会的若干程序。大众汽车金融股份公司希望能在2004年年中以后开始汽车金融服务业务。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在中国尽快成立能开展业务的金融服务子公司。同时,我们也希望在将来,条例给予的自由度能更大些。”

  目前,通用、大众、福特等跨国公司对《办法》的出台均持审慎的态度。据悉,这些公司正在加紧研究对策,仔细评估相关经营风险,以便下一步与银监会进行磋商。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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