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服务,包括非常广泛的内容,不仅有汽车消费信贷,还有商业汇票贴现、担保、保险、租赁等等,还包括商业融资。建立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而不是着眼于在汽车信贷方面发大财,实际上如果干啃汽车消费信贷是发不了大财的,因为汽车信贷本身风险很大,作单一业务风险更大,所以国外的汽车金融机构营业范围非常广,甚至包括房贷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盈利持续发展。
但是近日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限制过多束缚了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手脚,对汽车金融机构的发展极为不利。《办法》中也承认:“与国外同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比,现阶段《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所允许开办的业务限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业务,这是根据我国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的实际而作出的现实选择。”实际上这反映的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开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一个例证。好在《办法》承诺“随着市场发展需要和业务规模的扩大,中国银监会将视业务品种需求和金融监管状况,逐步扩大汽车金融业务范围。”
在国外,不仅有银行、汽车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在做汽车信贷,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在做这项业务,包括非汽车企业。最近国内召开的一次汽车消费信贷研讨会,就有伊藤忠商社、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介绍汽车信贷经验,说明各行各业都有参与汽车信贷的积极性,这是一件好事。因为目前国内融资渠道单一,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和建设资金紧张,不可能大规模投资汽车金融业务,因此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这也是国外的一个经验,但是《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排除了大的汽车经销企业,这里又有行业控制的影子。
《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这个规定本身是对的,问题是现在许多单位都在开办这项业务,特别是经销商,提供贷款是经销商竞争的一个有力武器,如果硬性禁止,对汽车销售来说损伤太大。
“911”事件后,美国汽车市场急剧降温,汽车厂家为了促进销售,提供了“零首付、零利率”信贷,保证了汽车销售的稳定,这是救市之策,但是《办法》不允许随意降低利率,这就预示中国不可能有“零利率”或“低利率”的汽车信贷。
当然,这个办法制定起来左右为难,因为既要限制国外的资本进入,又想对国内汽车集团网开一面,又怕乱伸勺子的捞到非份之利,不容易啊。(作者: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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