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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观察:汽车“三包”该如何“变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 09:16  人民网-市场报

  □吴学安

  据悉,据国家质监总局不久前在京召开的《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研讨会透露,消费者企盼的私家车“三包”规定有望年内出台。《规定》将明确家用汽车的修理范围,不仅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还包括旅行车、多用途车、越野乘用车和零部件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报道说,为了配合《规定》出台,国家公安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实施了相应的辅助政策。

  其实,在国内,不少汽车生产企业制定了自己的“三包”办法,但其“三包”的重点集中在包修上,几乎没有包换、包退的内容。随着国内汽车消费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势头,私家车正大踏步地进入家庭,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善家用汽车的“三包”规定也就成为令人关注的话题。但由于现行的国内产品“三包”规定目录中没有汽车,购车者对于汽车出现的质量问题往往会投诉无门,尤其是汽车遇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换时,汽车厂商更会以没有“三包”规定一推了之。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国内汽车产品虽没有“三包”规定,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讲,只要是商品、是消费品,包括汽车在内,厂家商家都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中有关“三包”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由于现行法规和规章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对购车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也意味着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生产厂家制造出不合格的汽车。时下,在有车族中流行这样一句话,购车者要想退掉一辆有质量问题的汽车,要比厂家制造出一辆不合格的汽车难许多。最新资料表明,2002年国内共发生交通事故77万多起,造成109381人死亡,其中属于车辆违章肇事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了78.56%。这其中因为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肯定不是个小数目。试想,购车者和行人的生命健康权都受到威胁,再谈什么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毋庸讳言,“三包”规定兼顾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是双方共同利益的平衡点,对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一份合同责任,也是一种约定义务,既是对企业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必须做到的。但目前“三包”规定的不足之处也是有目共睹的,就拿近来备受媒体批评的手机“三包”规定来说,就带有明显的缺陷。譬如,消费者若按此规定要求换货、退货时,要按每天0.5%支付折旧费。也就是说,如果购机者的手机经过两次修理仍然有质量问题,到了200天后,再要求经销商更换、退货时,要么你掏钱重新再购买一部新的手机,要么你干脆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里去,因为,此时你的手机已经折旧完了。不言而喻,汽车也属于高折旧率的机电产品,有关部门在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时,如果不正视这一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和调整,不仅难以规范日渐放大的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日臻完善,也会损害购车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当然,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应以整个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环境为基础的,必须考虑国内汽车行业整体发展状况,认真明确汽车“三包”的责任范围,尤其是包换、包退的责任范围,采取措施切实约束购车者的行为。但无论如何,尽快出台国内汽车“三包”规定,进一步促进汽车生产厂家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国产车的技术含量,最终让消费者得到最实惠的安全保障已是当务之急。

  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相关链接)

  汽车“召回”不同于汽车“三包”。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

  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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