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于当日开始施行。此次出台的《办法》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起草,并在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其间历时近两年,征求各方意见正好1年时间。《办法》的出台,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以后可以享受与国外消费者一样的专业服务了。对于我国的汽车工业而言,《办法》将进一步推动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几家大型企业集团,凝聚汽车工业的竞争力。
《办法》将主要出资人限定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为有实力的汽车企业进入汽车信贷领域打开了一条必要的通路。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在一年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准入门槛的规定为:在国内开展业务的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公司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连续3年盈利等条件。而《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从80亿降到40亿,可以使更多的国内汽车企业进入这一领域,进行充分竞争,最终实现优胜劣汰,出现几家有实力的汽车金融巨头。
虽然国际上几大汽车巨头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汽车金融公司,但客观的讲,汽车企业参与汽车金融公司在初始阶段的更大目的,恐怕还不只是简单地通过利率赚利润,而是更多地销售车辆,做到资金尽快回流,加快汽车产销链条的运转。这样,汽车金融公司就不仅是汽车企业获利的途径,而是成为整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
有了这个前提,汽车金融公司有可能成为汽车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新手段。这对于实力较弱、没有能力参与的企业来说,是一大打击。有鉴于此,《办法》的出台,必将在汽车企业新一轮的重组中发挥更大作用。 (侯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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