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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怎样打汽车维修质量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 10:23  中国汽车报

  不少用户在遭遇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时,往往自认倒霉,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在客观上纵容了不法维修者。对此,用户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那么,用户如何打维修质量官司,又如何预防和解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问题呢?

  修车非儿戏事先须约定

  汽车维修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元,而且维修质量纠纷错综复杂,即有承诺修理项目纠纷,又有维修技术质量纠纷,还有收费纠纷、标的物(例如送修的汽车、重要总成和部件)灭失纠纷等等。因此,托修方应该与承修方事先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约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以及其他责任事项,即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这样发生了纠纷就有调解的依据。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车主最好与承修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此时承修方会提供他们事先准备的格式条款合同,让托修方签字。这里所说的格式条款合同,也就是人们常见的承修单或者叫作委托修理单。有的用户看也没看就稀里糊涂地签字,结果吃了亏。所以托修方在签字之前务必详细阅读合同文本,如果有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可以在空白处写明。

  所谓格式条款合同,就是经营者事先拟定格式和若干条款、临时在空白处填写相关内容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这种合同在签订时往往未与用户充分协商一致。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不允许经营者“自话自说”,不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承修方并不拥有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之所以强调要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打官司实质上就是打证据,如果用户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有理也可能输掉官司。解决维修纠纷的大致步骤

  一旦发生维修质量纠纷,建议用户按以下步骤进行,这样能够做到有理、有利。

  调解。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

  客观、公正是调解纠纷的根本原则,既不能因为托修方的专业知识缺乏而让其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能因为承修方的承受能力强而负担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汽车维修管理站(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站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诉讼。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汽车维修纠纷属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范畴,因此用户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作为原告的用户,也应该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要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

  汽车维修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该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修理、定作、测试、检验等工作。”在这里,“定作人”是指托修的用户,“承揽人”是指承修的修理厂,“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汽车。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65条又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用户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且对这些法律规定尽可能多地加以了解和掌握,是打赢维修质量官司的基础。

  掌握对用户有利的若干规定

  根据笔者的了解,除了《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外,有关主管部门还颁布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等法规,对承修方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种种限制。维修行业内部的有些约定俗成的规定(即所谓“行规”)对托修方是有利的,可是许多用户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有必要列举出来供托修方参考:

  (1)凡是超过合同约定的修理范围修理造成的质量后果,一律由承修方负责。

  (2)因为承修方配件采购、承修方委托第三者加工(例如磨曲轴等)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修方负责。

  (3)关于托修方自带零配件(包括旧件)引起的质量纠纷的认定,《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15条规定:“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4)对于承修方的维修技术有问题和托修方不正确使用兼而有之的修理质量纠纷,应该首先确定承修人的过失为主要责任,然后才根据用户发现异常和故障后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按照责任比例来划分,即承修方不得动辄以托修方“使用不当”、“油料不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5)关于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在质量保证期之内的判定,实行托修方申诉理由优先的原则。例如,某一质量事故按时间间隔计算,已经超过了质量保证期;但是如果托修方提出按行驶里程计算,尚未超过质量保证期,那么应该视为尚未超过质量保证期(反之亦然),承修方仍然负有返修等责任。

  托修方掌握这些相关的规定,对于打赢维修质量官司不是非常有用吗? (李明诚)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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