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10月3日,十一长假期间,传闻已久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突然宣布实施,并在中国银监会的网站上公布了《办法》的全文。
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起草,并在去年10月8日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办法》主要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分五章共42条。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据悉,近年来,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呈猛增态势,2002年比1998年增长了286倍。但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
-汽车贷款手续将更简化
《办法》中的核心内容是建立汽车金融机构,这意味着中国汽车将对外资全面开放。今后,消费者贷款购车可以去一些通用、福特、大众等外资的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办理。
北京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大多由福特、通用、大众等跨国汽车集团的汽车金融公司来建立。这些公司有一整套的专门服务体系,这样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
例如,现在的汽车信贷大多要收取数千元的担保金或贷款保险,而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很可能会通过专业的规避风险措施而不收取担保费用。另外,对于贷款的手续,可能也将会简化。
提到汽车金融公司的好处,许多人都会想到美国“9·11”之后,通用、福特等公司提出的零利率贷款。对此,贾新光认为,目前,我国汽车信贷尚不会出现零利率的情况,贷款利率仍将按照央行的统一规定。
一位汽车经销商认为,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将会促进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整个车市。
-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冲击有多大
贾新光认为,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将大大地冲击现有的汽车信贷市场。亚飞、宏伟工贸等一批做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也要面临更大的压力。
贾新光还表示,由于汽车金融公司要有半年的审批期,因此,国内汽车金融市场的变革将从明年开始。
据悉,目前国内的汽车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业银行直接面对用户的“直客式”,另一种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汽车经销商合作,而间接面对用户的“间客式”。
这两种形式都有一定的弊病。“直客式”使银行风险加大,另外,在汽车业务上,银行也不够专业。“间客式”虽然使银行的信贷风险降低,但消费者与银行不见面,导致经销商欺瞒消费者的事情屡有发生。另外,与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相比,靠赚取银行佣金的经销商,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可以提供的服务有限。
对此,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与国外相比,起步晚,已经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现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均不具备专业办理汽车消费信贷的要求。
-文/本报记者张耀东
《办法》的三大变化
与一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原来的六章32条,变为了五章42条。其中,主要有三点变化。
-变化一:进入门槛降低
在一年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进入门槛上规定为:在国内开展业务的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公司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
对于这样一个“高门槛”,当时就有许多人士提出异议。曾有专家认为,80亿元的总资产,对于绝大多数的国内汽车经销商是一个相当高的槛,这实际上已经将其排除在外,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这道门槛上则可以轻松越过,实际上等于限制了民族的汽车金融业。而福特等外资汽车信贷公司也认为注册资本5亿元的门槛不低,他们认为,中国的汽车金融业务开展起来还需要一段时间,一开始就把资本金定得过高,而真正的业务量又没有那么大的话,闲置资金将是一个不小的成本。
考虑了各方意见,在10月3日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进入门槛有所降低。虽然还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但对于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企业法人则大大降低了门槛。
《办法》规定,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是,“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从总资产80亿到40亿,门槛降了一半。不过,《办法》还强调,“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变化二:业务范围缩小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实施的《办法》中,涉及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条款都是8项,但仔细比较之下,主要的差别有三点:
一,《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二,《办法》中去掉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三,《办法》中新增了汽车金融公
司可以开展“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另外,《办法》对于办理汽车经销商贷款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采购汽车、展厅建设、零配件以及维修设备等都可以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这样,就降低了汽车经销商的资金风险,也使其与汽车企业关系更密切了。
-变化三:细化了法律责任
在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罚则规定比较模糊,这次在《办法》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该《办法》,将受到的处罚。
在这些处罚中,比较重要的是,规定了“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非法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还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字样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这些规定,意味着现在相对较乱的汽车信贷市场将会被根本治理,许多未经批准的汽车金融服务商将被取缔。
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表示,消费者应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设立机构非法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行为,自觉抵制擅自降低利率、超范围开展业务等恶性竞争行为。
-文/本报记者张耀东
汽车金融公司做什么
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国外有近百年历史。通常,汽车金融公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其有三层含义:首先,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汽车类企业,第二,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汽车购买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汽车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形式的销售者。
《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2)提供购车贷款业务;(3)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4)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5)向金融机构借款;(6)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7)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8)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整理/张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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