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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带来三大冲击波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6日 10:55  现代快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3日颁布第4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的出台,将带来怎样的冲击波?

  冲击波一:消费者可获更多实惠

  通用汽车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汽车消费方式和经营业态与国际惯例的一次重大接轨,中国的消费者将直接享受与国外消费者一样的专业和平价的服务。

  东南大学经贸系主任李东博士指出,汽车消费在经济学上是一种复杂消费行为,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使用周期长,需要的售后服务多,汽车的投诉率在国内是仅次于房产消费的。汽车企业介入汽车借贷后,就可以从购车款到修车、保养一条龙地、全系列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汽车企业有了优惠放贷的经营权后,可以不仅仅从汽车本身的价格上来向消费者让利,还可以在利率、还贷期等方面,给消费者更多的让利,从而使汽车产品在中国的全寿命周期的费用有一个总的降低,当然就是直接的消费者利好了。

  而且,由于汽车企业在金融业务上的可操作范围放宽,使得他们能更方便地向经营商和4S售后服务店提供资金支持,不再需要通过商业银行,增加一层成本,综合这几项,这也会让汽车价格再度有5%的下降空间。

  冲击波二:经销商可有更多选择

  江苏舜天汽车公司副总经理任大力从经销商的角度分析说,过去他们只能通过银行一条渠道来向需要贷款购车人服务,而实际上,众所周知,银行的放贷条件是较严格的,灵活度根本不够。

  比如不久前的9月1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调高贷款门槛,将首付率从20%提高到30%甚至40%,又在担保条件等方面设新限。这实际上是让南京相当多的有稳定收入但是处于创业期的年轻消费群,失去了先行购车的可能,对经销商来说,也造成了销售的下降。

  这一次的新办法,直接让国外的巨型汽车生产企业进入国内开展汽车金融业务,他们有一套比较灵活和务实的放贷原则,再加上不需要通过汽车金融业务本身来赚钱,所以一定可以给广大购车人,更优惠的条件,以及更多的贷到款的机会,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个经销商放贷风险加大的问题,希望在马上要颁布的细则上有所规定。

  冲击波三:生产商可有更多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为有实力的汽车企业进入汽车信贷领域铺平了道路。

  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汽车信贷产品相比,汽车企业显然更具优势。因为银行的产品就是贷款这一种,利率就是他们的利润,因此从经营理论上看,他们是不能提供这种白送的产品的。而汽车企业参与的汽车金融公司则不同,他们要做的不是通过利率来赚钱,而是只要把车更多更快地卖出去,让资金更多更好地回流进生产汽车的企业里,因为企业赚钱是靠不停地汽车产销链来实现的。因而他们在竞争手段上完全可能有更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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