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不同于汽车“三包”。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
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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