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9-07-01发布2000-01-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DB11/T152-19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排气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尔国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4762-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GB/T 15089-94机动车辆分类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排气污染物
排气污染物指汽油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假定碳氢比为1:1.85)和氮氧化物(NOX)。后者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2比排放量
比排放量指发动机每千瓦小时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量,以g/kW·h表示。
3.3汽油机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汽油机是指采用点燃式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使用燃料为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
3.4最大总质量
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5 M类、N类汽车
M类、N类汽车指GB/T 15089中规定的相应车辆。
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127;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g/kW·h
实施阶段实施日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OHC + NOx
第1阶段2000年1月1日34.014.0
第2阶段2004年1月1日20.48.4
5.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T 14762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检查试验
从批量生产的汽油机中抽取一台,进行本标准第5节规定的试验。发动机一次试验测得的比排放量不超过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则认为合格。
如果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一台汽油机不能达到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制造厂可以要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台汽油机进行测定。&127;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机的台数n(包括原来抽检的一台)。除原来抽检的那台汽油机以外,其余样机均应进行一次第5条规定的试验。
根据抽检的n台样机测得的每种污染物的平均比排放量,求出算术平均值( X )和标准偏差(S),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该批汽油机的检查结果合格。
式中:L─表1中规定的每种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k─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2;
Xi─n台样机中任何一台单独取得的测试结果。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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