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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遭遇“双倍索赔” 我国车市凸显出法律盲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14:41  中国经营报

  汽车越来越多了,同样增多的是官司。8月26日,一起汽车质量纠纷案在北京开庭审理,由于案件申诉请求中首次提出了“双倍赔偿”的概念,和单车高达110万元的赔款,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无论是召回,还是诉讼,都难以解决问题,因为法律上的空白点让这些纠纷找不到依据。消费者和厂商在信息上严重的不对称性,则令繁荣的车市难掩尴尬。

  信息不对称使同类案件都难以解决

  四个起诉人联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他们购买的新车,在开了11个小时之后,因制动失灵而翻入高速公路旁的沟中。原告据此要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向原告双倍赔偿帕杰罗V73越野车的购车款110万元,加上其他各项赔偿,总计达290余万元。按照起诉书中案由的描述,从案发之日到正式开庭,整整过去了三年,三年中除了双方在证据互传上的拖延之外,对事故原因和交管部门鉴定上的争执,以及对技术鉴定机构结论的异议,造成了案件的棘手。我们能够联想到的事实是,几乎所有围绕进口汽车质量纠纷的案件,进口厂商都会就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原因很简单,在消费者和厂商之间有一道难以逾越的信息鸿沟。

  尽管当职审判长多次提醒了原被告,陈述不能超出案件本身,但是对于事故原因的争议,还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双方在汽车专业知识上的差距。被告三菱的代理人小结性地说了这么一句话“原告缺乏专业理论知识,所以在驾驶上作出了错误判断”;原告方律师则反诘被告“?里?嗦”地解释技术术语,是在耽误时间。

  让我们看看当天提问证人时的情况,三菱请了两位专家证人,原告方则没有。三菱的专家证人里,一位三菱中国事务所的工程师被认为缺乏必要的中文简历,而没有得到出庭的机会。另一位来自香港的研究汽车机械失效的专家,则用大量的术语推理和复杂的电脑绘图来说明“刹车划痕的深浅和弧形轨迹与汽车制动力和车速的关系”,尽管这对于旁听席上的许多人来说,难以理解,但人们显然能感觉到三菱对信息的掌握给被告带来的压力,因为控方律师没有针对证人的剖析,用同样的技术理论来反驳,而是马上就对证人的身份提出质疑,并大声嚷道:“你算什么专家!”

  更有意味的是,三菱对双方认可委托的鉴定方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结论持异议,原因是鉴定方只能用三菱原厂的事故代码诊断仪进行事故原因的判断,而三菱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鉴定书说诊断仪查到两个事故代码,但按照这种诊断仪的说明,应该清除掉第一次检测的结果,再测一次,如果不再出现代码,则说明没有故障。”对于控方和西安检验站来讲,这显然是一种无奈,关于车辆的信息,厂商总会处在优势地方,对车辆的电子化检验又往往只能借助品牌车型的检验仪。据北京一位汽修界专家介绍,三菱的这款检验仪是德国申克公司生产的,具体使用方法只有三菱特约维修站的人最清楚。另一方面,刚刚步入汽车社会的中国内地,又不可能像香港地区那样能找到专门的处理汽车机械失效问题的社会化公司,消费者一方通常只能靠自己的经历和有限的驾驶经验来打官司。

  经过记者对三菱汽车北京事务所的追问和信息检索,得知目前三菱还没有对任何一起发生在国内,有关其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案支付赔偿,其中包括被国家勒令停止进口,官司众多的这款V73车,而此前备受瞩目的陆慧案对三菱的赔偿诉求也被驳回。同样,外国公司也没有为类似的进口车质量案件买过单,因为这些官司还都没有了结,而无法结案的矛盾焦点都是无法认定事故原因与汽车质量间的必然联系。

  消费失衡法律盲区让双倍赔偿难行

  车价的降低,“非典”过后生活观念的改变,让汽车加快了进入家庭的脚步,但对于汽车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厂家都准备不足。消费者方面,对汽车的理解和知识的掌握普遍欠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南京菲亚特商务部的副总经理孙卫健举例说“一个用户打电话来,说新买的自动挡车冒烟而且有味道,结果是车主自己没拉手刹。”而来自另一个品牌更有趣的例子是,一位顾客开车到维修站,要求更换CD机,因为放不进碟片,结果发现CD机里已经有了一张。

  如果说消费者的原因一时无法解决,那么面对真正的质量纠纷时,企业的准备是否充足就是个意识问题了。三菱是进口车的个案,但在国产车方面,由于新车装配质量的影响,或者产量提高后质量控制上的漏洞,火星也已经迸现,北京一位用户在购买新车后,制动系压力罐自然损坏,车子撞到了路口的吸能包上;某日本品牌合资车的专卖店称,它们卖出去的车在检测时发现刹车不合格,并称不排除这名消费者投诉的可能。这两件事都发生在“非典”车市火爆的时候,而且这两家企业目前还都没有重视起来。

  现在的问题是,同样准备不足的国内法律给了厂商一个喘息的时间,以这次三菱双倍赔偿案为例,中国消费者基金会的法律顾问称,汽车质量案件的适用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换句话说,汽车尽管已经进入家庭,但在法律条文里它还带有生产资料的属性。这样一来,《消法》里有关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生产销售方未予说明造成事故的,应该双倍赔偿的条文,就不会对三菱这起案件产生作用。尽管案件尚未宣判,但双倍赔偿这一项请求几乎没有可能被法庭接受。

  中国车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感到很吃惊:“现在很多人连三包、召回和诉讼的概念都搞不清,双倍赔偿只能是厂家的承诺,个别车可以三包退换或加倍赔偿。我们参与搞了一个召回草案,就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初衷是想把纠纷的解决纳入制度化、程序化。举例讲如果同样的质量问题,在15辆以上的车都出现了,那么就可以要求厂家召回,如果不是,消费者就要考虑法律或其他手段,但在现时,法律法规没有一条能在实际的案件中起到作用,这就是为什么众多厂家不关心这个问题的原因。”曾在欧洲从事多年汽车销售的意大利专家拿波达诺称“关键是中国要有一个统一而详细的标准,企业都应该重视,但你必须让他们知道怎么做。”

  无论原告能否胜诉,首例双倍赔偿案都难以实现真正的双倍赔偿了,但如何解决未来质量纠纷的困扰,企业却能从三菱的案件中得到启示,一套应急的体制和专家外脑的使用可以提供帮助。法律界则需要迅速有效的行动,为保护正当的权益,我们要有一部汽车质量法和细则,需要一批让厂商和消费者都能信服的鉴定机构。(本报记者张召虎北京报道)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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