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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管理办法怀胎4年未果 车贷市场有门难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 09:43  北京现代商报

  一部旨在规范汽车信贷市场、从而开放汽车贷款发放权利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草拟至今已经经历了4年的时间,这部法律一直以来都是汽车业和金融业关注的焦点。在昨天的第二届中国汽车信贷国际论坛上,这部迟迟难以“露面”的法规也成为业内专家和汽车企业探讨的焦点。

  据了解,这项管理办法涉及汽车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从1999年开始草拟以来,去年正式出台了《办法》的初稿和征询意见稿,由于央行出于对车贷业务的限制考虑以及业内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等原因,这部法律长久以来一直难以出台。

  《办法》为何“难产”?

  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主任周立群作为这项法规的创始人之一,昨天在论坛上指出,由于这项法规出台将涉及到商业银行、外资汽车金融机构、国内汽车经销商等各方利益,因此必须对各方利益给予良好协调。此外,出于保护国内银行车贷业务的考虑,央行有意将汽车信贷业务更多地授予国内银行。

  目前,我国的汽车信贷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近两年来放贷的数额有了较快的增长,但从总体来看车贷市场发展还不成熟,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而专业汽车信贷机构将成为办理特定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了培育商业银行尽快展开车贷业务,央行有意将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门槛定的比较高。但在这种状况下,即使有着很强实力的四大国有银行,也难以建立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加之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的各个细则存在较大争议,这一法案也就迟迟难以“露面”了。

  政策成为市场“瓶颈”

  《办法》一旦出台,意味着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将可以和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依法涉足汽车信贷业务领域,而在这部法律面前,外资企业也将享有同等的权利,中国对外资开放汽车金融领域也将从此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这也正是福特、宝马、伊藤忠等外资汽车金融机构格外关注这部法规的原因所在。

  据了解,在《办法》征询意见稿中,将非金融机构设立汽车信贷企业的门槛设置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30%。对于这个数字,福特、伊藤等外资汽车经销商一致表示“这个门槛太高了”。

  目前,我国的金融结构和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化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矛盾。即使有了政策出台,按照现行条款,在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仍将维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专业汽车金融机构、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局面。随着政策面相应法规的出台,未来逐渐向专业汽车信贷机构与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为主、各类机构共同参与的局面过渡。

  “无法”带来诸多弊端

  据周立群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空白,只有银行才能名正言顺的涉足汽车信贷业务领域。然而,据了解,有许多机构为了促进汽车销售都会有部分放贷行为,由此产生了汽车信贷暗箱操作的“灰色地带”。而暗箱操作行为越多,车贷市场发展也就越不规范。在这种状况下,不仅给央行监管汽车信贷业务带来了难度,也给整个汽车信贷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没有法规约束的状况下,汽车经营主体也就脱离了风险控制,使车贷业务陷入风险管理的误区,而汽车信贷体系的整体建设也存在着先天不足的危险。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来说,如果车贷市场长期处于一种没有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大量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进入中国,给国内的汽车产业和企业用户造成损失。但如果监管过于严格,也将使非银行企业不能进入汽车信贷领域,限制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平)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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