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汽车品牌专卖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建议修改稿)(下称《办法》)悄然公布。该《办法》如果按征求意见稿内容获得通过,将会对我国未来汽车流通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汽车产业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品牌专卖为销售主模式
汽车品牌专卖要求汽车品牌专卖店通过授权的方式获得使用汽车生产企业统一的企业标识、品牌形象和服务标准,以达到汽车生产企业营销体系的统一运营,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区域性”。
《办法》要求在国内市场销售汽车产品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3年内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专卖和服务体系。各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应加紧规划,并对现有销售服务体系进行清理整顿。
国家工商总局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逐步停止原小轿车经营权企业的审批和注册登记,并对现有品牌专卖店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在其履行正常的核准程序后纳入相应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品牌专卖体系;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其品牌专卖的经营资质。
禁止两网合一销售
《办法》指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国产汽车与进口汽车实行分营制度。进口汽车必须由境外汽车生产企业以产品线品牌的方式在我国境内建立其独立的进口汽车品牌专卖和服务体系。其方式可以选择境外汽车生产企业自行投资或以总代理的方式单独建立专营进口汽车的品牌专卖和服务体系。其中,经营国产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进口品牌,经营进口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国产品牌。
同时《办法》对专卖店经营范围有所放宽,实行汽车品牌专卖的经销商应按照授权生产企业的要求,提供新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和维修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二手车经营、金融服务、汽车租赁、信息反馈等新的服务业务。
专卖店资质需经认证
《办法》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及各地的省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品牌专卖店进行核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及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品牌专卖店的基本资质条件如下: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具备年销售规模200辆车以上的场地和设备;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销售、维修和售后服务人员;按照汽车生产企业要求建立的相应的标识、C I形象。
《办法》规定,品牌专卖店应将特定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不得通过任何机构和个人销售或接受订单,也不能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展示或销售汽车。
《办法》规定在汽车生产企业划定的品牌专卖店经营区域内,汽车生产企业不得把该品牌汽车向非品牌经销商供货或绕开专卖店直接对用户销售,除非授权合同另有约定。若不是特殊约定,而汽车生产企业确实需要对用户直接销售时,必须与用户所在市场区域的专卖店进行协商,并对该区域专卖店提供适当补偿。
《办法》出台要过三关
◆国家一直不允许进口车和国产车两网合一销售,但以前并没有具体的可执行措施来阻止实际运作中存在的两网合一销售问题,此次出台具体规定,必然遭到推崇两网合一的汽车企业的反对。
◆目前已存在很多按国外汽车企业全球标准建立的两网合一的专卖店,这些专卖店一般投资巨大,最终清理是个难题。
◆国内众多汽车市场的建立都起因于专卖店可建立分支机构,一旦不再允许专卖店建立分支机构,汽车市场的发展将受到限制。(本专题文/图记者李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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