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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有关汽车方面的主要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 15:35  中国汽车报

  货物贸易方面的条款:国内税和其他费用在汽车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诸环节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一视同仁;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以近三年实际平均进口量作为过渡期,以第一年发放的配额量为基础,年增长15%,直至2005年取消配额,汽车贸易量的进口基数是60亿美元;关税每年下调10%,2006年前整车进口关税平均降至25%,零部件进口关税平均降至10%。

  贸易技术壁垒方面的条款:《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规定推行强制性技术规格、非强制性技术规格和产品认证制度,但该协议“在各方同意的国际标准中,对旨在保护发展中国家使用的特有技术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定、标准和测试方法存在根本差异的”不应予以使用。

  投资与技术转让方面的条款:WTO于2001年开始执行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该协议规定:不得规定国产化比例;进口与出品不得挂钩;不得限制进口部件总成装车;不得以外汇平衡为理由限制进口;不得规定出口数量;可拒绝执行强加上述要求的合同。

  服务贸易方面的条款:必须提供市场准入渠道,允许跨国资本自由流动;不得采用数量配额和垄断专营方式限制国外供应商数量;不得进行服务贸易总额或资产总额的限制;不得实施股比与投资总额的限制;不得对法人形态进行限制;禁止向本国服务商提供补贴;必须给予最惠国待遇等。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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