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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说开去--汽车企业要尊重知识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 12:34  中国商报汽车导报

  作者李苗苗

  来源:中国商报.汽车导报现在的人们,时不时地就会谈到“知识产权”,似乎这个颇具时代特色的理念,已经成了一个街谈巷议、妇孺皆知的常识。殊不知,单就“知识产权”这个词儿来说,对于几年前的中国,还是件“新生事物”。

  举例为证,《辞源》这部工具书最早编纂于清光绪34年,也就是公元1908年,前后历时7年,1915年由商务印书馆以甲乙丙丁戊5种版式出版。其后,又在1931年作了续编,到1939年出版合订本时,才形成了现在的规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辞源》因其特点是“以语词为主,兼收百科;以常见为主,强调实用;结合书证,重在溯源”,而被学术界誉为“我国现代第一部较大规模的语文词书”。新中国成立后,《辞源》又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修订。一次是在1958年,编者不详。另一次是在1976年,署名是广东、广西、湖南和河南四省市的“集体”。大概是由于文革的缘故,前次仅出版了第一册就没了下文;第二次修订时虽然已经粉碎了“四人帮”,但编纂者的思路依旧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方针”。

  用编者的话讲,这部1976年开始修订,1997年仍在再版,一直用到今天的《辞源》,“删去了旧辞源中的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的词语,增补了一些比较常见的词目,并删去少数不成词或过于冷僻的词目”。

  可是,即便是在增补了“一些常见的词目”中,依然不见“知识产权”的踪影。在另一部1999年3月版的印数超过了10万册的《现代汉语词典》中,虽然出现了“知识产业”的词条,出现了“知识”和“产权”的单独词条,甚至连“知名度”这样的字眼儿都跻身其中,却仍不见“知识产权”的出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一词儿,在4年前的中国仍不算“比较常见的词目”。

  事实上,知识产权并不是新生事物。

  早在120年前,人类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就已经在巴黎问世了。这项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很显然,巴黎公约所指的“工业产权”,实际上就包含了“知识产权”。

  有趣的是,就在这个问世于十九世纪且不断被修订和完善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的知识产权法规存世的一百多年间,我国的《辞源》虽然也在不断的修订之中,却对于“知识产权”始终视而不见。

  了解了这些情况,我们就会对身边的那些小到光碟大到汽车等各行各业均广泛存在着的“盗版”现象,给予理解甚至是同情了。因为,连国家最权威的工具书中都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又怎能去怪罪那些无知的盗版者呢?

  但是,中国毕竟不是“闭关自守”时的中国了。

  国门未开时,无论是个人智慧还是集体智慧,是“肉烂在锅里”,“一家人不说两家话”。现如今,中国不仅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员,是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之一。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大潮的逼近,随着“入世”后与世界接轨的步子加快,不仅咱们的身份变了,整个游戏规则也变了,再用“偷梁换柱”的戏法儿去胡弄别人,只能授人以笑柄,搞不好还会激起众怒,在唾弃和白眼中被人送上法庭,赔个倾家荡产。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但入世也的确给咱中国带来了“不少麻烦”,这也是事实。问题是,现在再讨论中国该不该入世已毫无意义,因为中国要腾飞要发展,中国的老百姓正在“一心一意奔小康”,巴望着让自己早日过上“食有鱼,出有车”的好日子。在这种举国上下谋发展的大趋势下,我们只能正视现实。

  汽车企业更是如此,尤其是在汽车工业已经成为了我国重要经济支柱之一的今天。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又离不开技术的不断创新。因此,在不断的技术创新中,知识产权的创立与保护自然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一个企业能否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既需要不断地创新,也需要长期的经营和积累,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学会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是须臾不可松懈的一根弦儿。否则,稍不留神,苦苦奋斗得来的成果就会被人家轻而易举地偷梁换柱,让自己的智慧打了水漂儿。

  美国洛杉矶港口的一名叫做福西斯的海关关员证实说,仅是“侵犯版权、专利、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每年就使美国经济遭受2000亿美元的损失。”看来,“知识产权”这玩意儿,虽说在中国才兴了几年,却委实当不得儿戏。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政府不仅成立了主管知识产权的国家版权局,而且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详细的司法解释。譬如,对于那些盗窃别人创意和新颖性成果的司法解释就是:“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和商标被授予创新、发明及创造性成果的所有人,赋予他们禁止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如果未经许可而复制、使用或传播,就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侵权……”(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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