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爱明北京报道】
“和原来一样,我们还是充满信心。”尽管审判地点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为北京,但吉利集团副总裁陈文明19日在接受记者有关丰田诉吉利侵权案的采访时,对未来的审判结果依然乐观。
记者当天同时致电丰田公司中国事务所,但一直无法接通该所对外宣传部的电话。
5月15日,吉利集团接到北京市高院的通知,驳回了吉利有关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至此,吉利集团希望在浙江审理该案的想法最终破灭。陈文明说,目前法院还没有开庭时间,但一审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不管在哪里审判,我们相信中国的法律,相信法院能够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陈文明说,吉利方面此前已经联合另外两个被告在北京找了两家律师事务所,现在正在积极准备应诉。
2003年1月,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认为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极为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吉利在广告宣传中还不当使用了“丰田”、“TOYOTA”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丰田还选择了吉利的两家经销商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列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丰田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这被称为中国轿车企业涉嫌侵犯国外汽车公司知识产权第一案。
吉利方面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驻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且汽车生产地也在宁波市,故此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驻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二销售商的驻所地在北京法院辖区内,其销售行为亦在北京,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了吉利公司的管辖异议。
吉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次驳回吉利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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