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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德瀛 买车受骗也应双倍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0日 15:49  金羊网-新快报

  全国政协委员朱德瀛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快报北京讯(特派记者周琼)昨日,来自民建的全国政协委员朱德瀛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将高价大宗商品消费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提案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当多的领域都出现了消费纠纷。诸如买房、买车、教育消费、医疗消费等都让纠纷双方尤其是消费者在法规面前无所适从。目前,浙江、福建、上海等地均不同程度地将商品房、教育、医疗等消费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国家的上位法《消法》却至今未改,这使下位法的修订缺乏有力支持。

  提案提出四个修改建议:明确将商品房、小轿车、教育、医疗等纳入《消法》保护范畴;商品房等特殊商品,在条款上应更为细致,诸如确定多长时间包修包换、一旦面积缺少应如何处理、确定召回情况等;对认定为欺诈行为者,也应规定双倍退赔;完善精神赔偿的条款和内容。

  专家说法:“消费者”定义太窄

  杨洪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消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定,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其实消费者只是与经营者(包括制造者、批发者和零售者)相区别的概念。《牛津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解释是: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这是客观的对应区别,没有主观判断因素在内,即一个公民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购买商品后如何利用和处置,其行为目的性和事后处置行为,不是区别消费者的条件。

  因此《消法》第2条应予以修改,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的“为生活消费需要”去掉,改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协应为独立执法机构

  成群星(资深律师):消费者协会隶属行政机关,并非真正的消费者机构,导致消协不能成为一个对地方保护主义构成强大压力和监督能力的社会团体,缺乏保护消费者的刚性能力。《消法》有必要明确消费者维权机构的权力问题,最好把消协定位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一个执法机构。

  委员建议

  宋祖英:《消法》早就该改

  《消法》早就应该改了。当权益被损害,就要去维权,不能纵容那些制假售假的人。在修改《消法》的同时,关键是执法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能每年到“3·15”的时候才出来应景,而是平时也应让大家投诉方便。

  姜昆:《消法》必须好好改

  假冒伪劣品太严重了,打假的力度不够,很多人买到假货得不到赔偿,《消法》必须好好改。

  贾平凹:执法力度不够

  现在消费者能受到的保护不多,主要是有些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管理责任不明确。

  陈祖芬:中国消费者太累了

  在中国做一个消费者太累了。我总希望买东西能够是一种休闲和享受,但因为假冒伪劣商品太多,要买点什么东西总是要动很多脑子。要考虑去什么地方买,又要考虑它会不会过期,还要学会鉴别。投诉太麻烦了,有关部门处理得又不一定很到位很有效率,说不定更生气。(晓/编制)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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