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透露 家用汽车要出“三包”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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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2月27日 09:26 北京青年报 | ||
生产商、销售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将被明确 昨天记者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前天在京召开了《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即包退、包换、包修规定)研讨会,这次会议透露,消费者期盼已久的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有望年内出台。目前该《规定》已经进入了第二轮的推敲与修改阶段。《规定》将明确家用轿车的范围和生产商、销售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据透露,该《规定》是在委托中国机械联合会组织国内生产、销售、修理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参与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质检系统、全国消协系统的意见,为《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准备。此《规定》将明确家用汽车范围,不仅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还包括旅行车、多用途车、越野乘用车及其总成和零部件。另外,该《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将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在研讨会上,质检总局有关人士介绍,为了配合《规定》的出台,目前公安部门和税总已经实施了相应的辅助政策,为《规定》的最终出台铺平了道路。过去,消费者因质量问题退换汽车时,往往面临汽车购置税、牌照费等费用由谁掏的尴尬,如今,类似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于献忠介绍,2002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汽车投诉3919起,北京汽车投诉也较2001年成倍增长。经营者规避法律规定的更换、退货责任,轿车质量、维修服务质量、汽车零配件质量已成为目前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现实生活亟须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将会给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次会议还透露,至于社会上十分关注的汽车召回制度,出台的条件也已经比较成熟,在确定了采取什么方式、创造什么条件以后,汽车召回制度也将在今年出台。 -新闻链接———“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汽车“召回”不同于汽车“三包”。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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