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华胜日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市场状况下,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是大势所趋。
韩华胜认为,对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一份合同责任,是一种约定义务。但由于约定不清、监督不力,致使一些经营者规避责任,减轻义务,推诿消费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部门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把经营者应尽的合同义务上升到应尽的法律责任。“三包”规定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是双方共同利益的平衡点,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必须做到的,它调整的是违约民事责任关系。
目前,不少企业已制定了自己的“三包”办法,但其“三包”重点集中在包修上,几乎没有包退、包换的内容。韩华胜认为,虽然我国汽车产品尚没有“三包”的行政规定,但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讲,只要是商品、是消费品,包括汽车在内,在销售时经营者都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中有关“三包”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一些人认为只有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规定中所列的产品才实行“三包”,规定之外的产品均不在“三包”之列,这是错误的。个别厂家正是以此为借口,来减免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韩华胜说,国外大都没有具体的汽车“三包”规定,但国外汽车厂商的自律意识、服务体系的健全程度,汽车消费环境的成熟程度,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汽车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远远优于我国。在我国,汽车行业仍然是高国有、高管制、高身份的行业,在一定时期,某些产品还处于卖方市场,其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是低层次的,还很不充分。汽车企业的承诺和自律还非常不完善,在法规、管理上还存在严重脱节,消费者权益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来维护,依靠行政手段的执行来保护。
韩华胜认为,“三包”规定的出台及实施是以整个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环境为基础的,对一定的产品在一定阶段内起作用,最终是由市场供需状况来决定。比如上世纪80年代,电视机、电冰箱等产品短缺,不少“问题”产品还能大量卖出去,当时出台的“三包”规定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近十几年,我国逐渐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完成了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根本改变,家电市场一大批没有实力的企业被淘汰,企业把竞争热点放在了服务上,许多企业出台了高于国家“三包”标准的服务承诺,这时候“三包”规定已变成了企业竞争的一种手段,这是市场供需状况决定的。如果再过10年或者20年,等到我国汽车产业真正强大,汽车产品更加丰富,厂商的自律意识大大提高,汽车消费环境真正改善了,再回首正在制定中的汽车“三包”规定,或许已失去其存在价值和意义。但目前,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对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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