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这标志着中国广大消费者热切关注的汽车召回制度有了定数。
《规定》说,召回是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汽车召回始于60年代的美国,此后30余年间,美国市场上先后召回1.6亿辆以上汽车。日本自1969年实施汽车召回至90年代末,总共召回了2600多万辆在用车。目前除美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外,欧盟部分国家亦都实施了汽车召回制度。
我国消费者真正了解召回制度,来源于近年来一系列的汽车技术故障事件,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消费者忿忿不平,为什么同样的汽车,同样的技术原因,我们的待遇却与国外大相径庭,或隐瞒、或推脱和百般辩解,或在无法隐瞒和推脱之时,才出来免费维修。更有甚者,对汽车出现的技术问题推卸责任,始终不予解决,迫使一些消费者在百般无奈之下采取了诸如砸车等极端行为。
消费者采取破坏产品的极端做法并非理智,但的确有很多生产厂商在钻我国法律的空子。2001年初,三菱帕杰罗V31、V33因感载阀和制动油管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刹车失灵事件。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9月在国家科技部立项,由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等组成课题组,开始对汽车召回制度进行研究和市场调查。经过一年时间的努力,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几易其稿,终于初步完成《规定》的起草工作。
近年来,汽车进入家庭数量多、速度快,售前和售后服务问题明显,据中消协透露,目前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成为排在手机、鞋、服装、食品、家具、房屋装修之后的第7大投诉热点。由于相应的汽车法规没有出台,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鉴于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准备对汽车实行“三包”。
国内实行的“三包”办法,规定的是售后服务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承担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目前大部分商品已实行了三包制度。汽车虽然是大宗商品,但也一样适用于三包。国家质检总局近日透露,汽车的三包制定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涉及的问题包括整车质量、修理零配件的假冒伪劣和售后服务的不规范等。依据的法律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我国采用的汽车三包模式是,把法律原则性规定,变成结合汽车特性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之程序化和量化,建立销售者与消费者的监督体制,有一辆汽车就有一个监督者。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的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状况。针对零部件产品假冒伪劣严重的问题,零部件也将实行三包。
有人担心,汽车召回制度和三包制度实行后,会使本来就稚嫩的国内汽车业更加风雨飘摇。
有关部门认为,汽车的召回和三包,有利于防止生产商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推向市场,防患于未然。在产品出厂前严把质量关,不再把市场当作检测场、试验场,否则必须付出更多的召回费用和维修费用。从暂时来看,会对汽车企业的平稳发展产生影响,甚至会产生品牌危机,因为召回和三包制度保护的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商。但从长远来看,企业要发展就必须重视消费者的权益,只有取得市场的认可,企业才能发展壮大,适应国际竞争。
汽车的召回和三包,体现的是政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企业的监督和制约,这将有力地约束不重视产品质量的汽车制造厂商,提升汽车产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服务,促进产业资源整合,并与国际接轨。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产生精品,淘汰次品。这不仅符合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更符合中国汽车工业的长远利益。
(本报实习生丛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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