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2日电 随着汽车进入家庭速度加快,消费者对汽车召回制度出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姚杰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尚不具备法律基础,因为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认证制度基础上的,而认证制度又是建立在相关的汽车产品质量法律基础上的,汽车行业的法制建设必须加紧。
据了解,2002年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今年此项制度有望正式出台。所谓召回,就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姚杰认为,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对汽车产生的问题进行确认,更由于缺乏《车辆法》、《车辆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支撑,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与国际普遍通行的作法有很大不同,《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法,只是行政法规,此将会产生一系列“瓶颈”制约,所以汽车行业的法制建设必须加快。(记者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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