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1日电 交通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通知》要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或者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公路收费站(点);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与收费公路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但目前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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