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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说汽车保险费率改革 新条款中缺憾多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7日 13:51  中国汽车报

  险种没有突破,投保人选择余地很小,个性化体现不充分。

  从1月1日起,人们期待已久的新车险费率开始实施,由各家保险公司制订的车险条款也相继公布于众。那么,新条款究竟有哪些变化?对投保人到底有哪些好处?新条款能否顺利实施?这些无疑是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此次车险改革率先打破了费率坚冰,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制订费率,这是我国车险向市场化推进的重要举措。新的车险费率制度,改变了“千车一险”的局面,不同的车型、不同的车况、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采用不同的费率。给了投保人更大的选择余地,这无疑是此次车险改革积极的一面,但仔细阅读、分析新条款后我们也发现,此次改革毕竟还只是初级的,仍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新条款不过是“陈醋变白醋”

  尽管新车险刚刚面世,但媒体的相关报道却早已沸沸扬扬,使得众多车主对新车险的期望值极高,有的车主保单到期不续,只等着1月1日再买新的保单,有的车主只上去年年底一两个月的险。

  广大车主希望新车险有重大突破,但从各家保险公司制订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了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重大突破。

  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告诉记者:“此次车险改革,离我所想象的还差得甚远。从各家公司公布的条款看,基本上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框架,险种开发上没有什么突破,投保人根据自己需求来选择险种的余地很小,个性化体现得并不充分。”

  以华泰保险公司公布的车险条款为例,投保人所保的基本险,除了无赔款优待条款引入了优待系数,划分为7个等级外,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赔偿处理、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等细则上,都是原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翻版。平安保险公司的基本险,也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做了些调整,其他也是原条款的拷贝。占据国内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人保公司,除了在无赔款优待、把部分车型玻璃单独破碎纳入保险责任、驾驶员在事故中免赔率有所下调外,其他细则也并无太大变化。

  在车辆保险环节中,附加险的多样性是最能体现个性化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但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附加险条款,虽有所突破,但变化不大。人保、华泰在原来九项附加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附加险,平安增加了五项附加险。由于附加险的局限,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小,个性化也就很难体现出来。

  纵观各家保险公司出台的新条款,无论是基本险的重新翻版,还是附加险的局限,都还是对原有车险重新进行分类组合和包装,并无本质性的变化。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有些公司新的车险条款,除了费率调整之外,只是对原有条款的简单拷贝,没有真正创新的内容。”

  有些条款像“陷阱”

  “此次车险改革考虑了从车、从人、从地的因素,这是积极的一面。但细读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似乎在给投保人设‘陷阱’,这无疑在保护投保人利益方面埋下了隐患。”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郭丽军老师告诉记者。

  以人保公司新车险条款为例,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中,有这样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从字面表述上,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是一份没有固定价值的合同,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但在赔偿处理条款中的赔偿方式却规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不难看出,人保制订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中保欢迎投保人多交保费,出险时却不给相应投保金额的赔偿。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条款对于投保人绝对是不公平的。

  这种矛盾的背后,凸现的是保险公司原有的痼疾还没有根本改变。在车险市场的链条中,保险公司一直处在强势地位,而投保人却处在被动地位,这无形中给投保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带来了诸多不便,也是产生索赔难、官司多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

  此外,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界定,也不尽合理,没有细化。据统计,在车辆出险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订的险种。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将投保人碰不到的危险纳入保险范畴,除了想多赚投保人的钱之外,不知还有什么用途。

  □本报记者张彦武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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