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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研究局局长表示 银行不应推卸汽车信贷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3日 10:33  南方日报

  目前,中国占到信贷绝对份额的银行采取的是风险转移的方式,银行基本不做信用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只是将风险简单地转移到保险公司和经销商身上,这种方式不但不利于风险控制,而且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信贷风险如何转移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国际汽车高层论坛》上表示,到今年9月底,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已达到935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便占到了763亿元,其他商业银行117亿元,城市商业银行51亿元,财务公司只有2100万元————这与汽车信贷发达国家基本由专业财务公司担当信贷主角恰恰相反。

  谢平举例说,在全球汽车最大的区域市场北美市场,通用、福特财务公司占据了汽车信贷60%以上的份额,远远超过了银行类机构。与银行相比,专业的财务公司与专业汽车制造商同系而出,因此它们的利润首先来自汽车销量的增加,而不是金融服务的利润,这样可以对汽车市场提供连续而稳定的支持。

  在汽车信贷的风险管理上,中国占到信贷绝对份额的银行采取的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保险公司推出购车信用保证保险,承担了60%—70%的风险,经销商承担了10%—20%的风险,使得银行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基本不做信用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只是将风险简单地转移到保险公司和经销商身上,购车人也被要求在保险公司投保,为经销商支付担保费。这种方式不但不利于风险控制,而且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谢平认为,标准的汽车信贷模式应该是信用评估和车辆产权抵押双重控制。即在对购车人做标准化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再决定贷款的具体安排,同时辅以所购车辆产权抵押。而中国现有模式难免流于形式而无法对客户信用进行审查,有可能经销商单独或与购车人共谋,提供虚假购车手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一旦出险率大幅上升,保险公司则肯定难以为继。

  政策推动市场完善

  随后,谢平表达了对10月8日央行公布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观点。谢平认为,《办法》要求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恐怕过高,如果以机构资金来源为汽车制造商、银行等分成不同标准,同时随着机构资产扩大而逐渐提高资本金要求将更为适当。同时,谢平认为,汽车金融机构的性质类似财务公司,完全可以将吸收存款的范围扩大到股东。

  谢平表示,随着《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银行与专业机构之间将产生更多的合作。一方面,专业汽车金融机构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以担保方式向银行借款;另一方面,银行发放贷款,专业机构可以为借款人购车提供担保,对风险进行全程管理,这也有利于其发挥在风险管理上的专业优势。 而《机构办法》规定,专业机构能够吸收购车人3个月以上的贷款,这有利于推出购车储蓄和贷款一体化的产品。这样的产品不但能增强对购车人的吸引、了解其信用资料,而且汽车贷款一旦发生,也马上可以开始一系列的附加服务。    

     (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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