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冰发自北京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12月11日表示,配合明年1月1日起的车险费率市场化,中国即将建立起“四位一体”的车险监督体系。
“保险公司建立内控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网上公布条款和费率,接受社会监督;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办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违规行为等方面的监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调作用,强调行业自律。”冯晓增主席将这四个方面的监督体系称之为“四位一体”。
把条款制定和费率制定的权利都交给保险公司,对于中国的车险监管来说,是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但这并不表示保险公司可以放任自流,”冯晓增说,“事实上,我们还要加强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是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作为“四位一体”中的一部分,保险公司之间的自律约定早已经开始酝酿。11月28日,中国人保等11家财产险公司老总在北海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协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李东升向记者介绍,这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之后,保险界第一次自发地为某一险种签订自律协定。“大家都不希望明年的车险市场上出现混乱局面,价格的恶性竞争将损害全行业的利益”一家保险公司高层表示。
《自律协定》赋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行业自律指导与监督的权利。并规定,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车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等,地(市)、县有三家以上经营车险业务的均应建立自律组织。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建立全国三个层面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组织网络暨市场秩序检查机制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把全国机动车保险人联席会作为第一层面的机动车自律组织,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机动车专业委员会作为第二层面的自律组织,将地级市的机动车专业委员会作为第三层面的自律组织。
《建议》的征求意见稿圈定的自律组织的检查重点包括,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手续费支付是否存在超标行为;公司对外宣传和展业人员是否存在误导客户、诋毁其他公司行为,以及是否与不法中介勾结等。违规者将根据程度被给予“业内通报”、“经济处罚”、“建议监管部门处罚”、“社会公告”等不同形式的处理。
“自律协定是签了,可是只要有一家公司挑起降价战,别的公司能不降吗?”北京一家财险公司人士持怀疑态度,“公司内部控制偿付能力风险是一个重要方面,另外,监管一定要有力度,真正惩治违规行为。”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13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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