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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美国 法国 日本如何看汽车召回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18日 11:34  经济参考报

  编者按: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就实行了汽车召回制度,其立法机构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汽车进行管理。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以来,先后被召回的各种机动车数量已超过2亿台。

  作为全球增长最快也是空间最大的中国汽车市场,汽车召回的管理一直是一片空白。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约占7%至10%。对于车辆本身造成的事故,许多国外汽车厂家常以“中国无相关法律”来实行内外有别的召回制度。今年5月,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多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本田汽车中国办事处和广州本田表示,中国市场不在召回范围之内,其原因就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令人欣喜的是,中国消费者期盼已久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有望惠及中国的消费者了。在这样一个关系到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即将正式出台之际,本报特组织一组国外汽车召回的报道,以供业内外人士参考。

  释义:何谓汽车召回

  所谓召回制度,就是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如果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或可能导致安全、环保问题,厂家就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

  召回是对缺陷商品免费维修、更换收回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免费退赔,车主若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可与经销商或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召回,召回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

   美国:汽车召回司空见惯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机动车召回制度的国家。目前汽车召回在美国司空见惯,几乎每个月都有汽车召回公告。被召回的车中既有国产车,也有进口车;既有普及型车,也有像奔弛之类的高档车。

  20世纪60年代,一个叫拉尔夫的律师呼吁国会制订汽车安全法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于1966年应运而生。该法授权交通部属下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几十年来,美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当局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其制订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对制动、轮胎、灯光等汽车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的部件以及安全气囊、安全带、儿童安全座等保护驾驶员和乘员在车辆碰撞时免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设备都确定了标准,凡在美国销售并在美国行驶的所有车辆必须达标。此外,美国环境局还根据《大气清洁法》对机动车的排放进行监控。

  根据有关规定,制造商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原因,投放市场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不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存在具有同一性的缺陷,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必须立即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申请一经批准,制造商必须立即通过分销商直接书面通知有关用户,对涉及故障的在用车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据了解,召回通知书中一般都会包括下列内容:指出有关车辆的缺陷或危险隐患,简要告知免费修复的期限以及修复所需要的时间,并提供有关的联系方式。根据安全法规,制造商只负责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免费处理,对在召回公告发布前因缺陷给车主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车主在召回公告发布前的有关修车费用也不予补偿。不过,经验表明,绝大多数制造商为了维护顾客对其品牌的忠诚度,车主只要有维修票据一般都会予以“报销”。

  专家建议,车主在接到召回通知后最好尽快同经销商联系修车事宜,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制造商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责任。

  制造商在对其产品实行召回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有关规定选择3种解决方案:免费修理、更换或退款。修理是最通常的方式,但一旦无法通过修理消除缺陷,制造商可以用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合格产品进行更换。如果上述两个办法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制造商必须履行退款义务。不过,退款时一般要扣除合理的折旧费。

  并非所有的问题车辆都能够享受召回,因为有关法律只规定制造商对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的车辆负责。例如,如果某个型号汽车的制造商在2002年发布召回公告,制造商只负责对1994年至2002年期间购置的车辆进行免费修复。在1994年前购置这种车型的车主如果想对车辆进行修复,只得自掏腰包。

  此外,如果消费者自行发现安全隐患,可以通过拨打免费的机动车安全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投诉。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收到对同一种车型相当数量的投诉后便会启动相关调查,一旦确认顾客反映情况属实,将要求生产厂商召回。

  目前,绝大部分召回和解决安全问题的措施都是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介入之前由制造商自行执行的。制造商通过他们自己的试验、检测、售后信息收集系统和性能质量评估系统,可以发现所存在的安全问题或者与安全标准不符的零部件,由产品部门最高领导作出召回决定。只有极少数由政府机构或法律部门出面。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召回,一般用户都认为这是制造商负责的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厂商采取召回措施也往往不是由于用户不满意,而是为了让用户更满意,因此是一种积极措施而不是消极行为。

  根据美国官方有关材料,《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实施以来,美国市场上先后被召回的各种机动车数量已超过2亿台,其中包括各种小汽车、卡车和大轿车。统计显示,在过去的近40年时间里,美国市场上被召回的汽车数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70年代以前每年都在200万辆以下,1972年突破1000万辆,1994年以后上升到约1700万辆,到2000年达到2300多万辆。

  尽管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越来越多,但被宣布召回的汽车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毕竟不占多数,有不少仅仅是较小的问题。随着大量高新技术被运用到汽车工业,目前的汽车变得越来越复杂,加之制造商也越来越小心,为避免遭到诉讼,他们往往在被强制召回之前自行宣布召回,以尽快消除潜在故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汽车安全的管理,美国国会去年又通过了一项新的交通安全法案,规定汽车和轮胎制造商必须在5天之内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报告产品召回事件,包括海外的召回事件;对隐瞒不报并继续生产已造成人员伤亡的制造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由原来的5年增加到15年。(丹晨)

  法国:召回制度日渐完善

  像美国、日本等其它汽车生产大国一样,法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

  隶属于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的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具体负责市场的正常运行,确保商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该机构为了确保市场秩序,专门制订了有关食品、工业制品和服务行业的各种安全标准,其中也包括汽车生产安全标准。

  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当局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不过,当局实际上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当局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召回制度是针对已交付顾客的商品存在共性的质量缺陷而采取的措施,召回制度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或解决环保问题。那么,生产厂商究竟如何对问题商品实行召回呢?通常,厂商会首先拟定一份新闻通告,说明产品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导致的危险,要求消费者尽快送还问题商品。新闻通告一般首先送往法新社,经其播发后,全国主要报纸一般都会予以转载。与此同时,厂商还会以广告的方式在广播、电视以及影响较大的地方报纸和专业杂志上(如汽车杂志)发布召回通告。当然,对于汽车和大型家用电器,由于商家一般都会保留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等资料,因此也可以直接通过投寄信件的方式进行通知。

  另外,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法国有好几个网站长期登载商品召回信息,其中有一个叫做CEPR(欧洲风险预防中心)的网站则是这个领域的专业网站。

  作为主管部门,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在厂商决定对其产品进行召回处理时,将予以全面的协作。当然,除了协作,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

  实际上,法国的汽车制造厂商在决定采取召回行动时并没有通报主管当局的义务,因为有关法规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往往是通过专业杂志或有关网站来了解汽车召回的信息。

  在汽车召回方面还有一种被称为“无声召回”的做法:即当车主把车辆送往专修店进行例行保养或维修时,专修店根据厂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消除有关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当地有关专家对厂商不必通报主管当局即可进行汽车召回的做法曾提出质疑,对于所谓的“无声召回”更是极力反对。他们认为,厂商通过“无声召回”无法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因为许多车主往往不在专修店修车和保养,许多问题车辆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解决。

  不过,尽管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同主管当局的协调正在不断加强,双方之间的对立关系也正在发生变化。许多厂商也认识到,他们通过同主管当局加强关系能够得到不少帮助;而主管当局近年来也正在试图改变自己的形象,努力成为能够在厂商处理安全问题时提供专业知识的对话者。

  据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一名负责人透露,在去年处理韩国某品牌汽车轮胎存在爆胎隐患的过程中,厂商同主管当局的协作卓有成效。厂商代表向当局介绍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并通报了召回决定。当局则在诸如发布新闻通告、向用户发送通知信以及在专业刊物上发表通知等方面给予了厂商一定的帮助。由于双方的努力,召回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

  据透露,法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汽车生产厂商在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前可能也将像美国等国家的厂商一样首先通报主管当局。

  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的专家认为,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任何汽车产品都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他强调,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林亭)

  日本:召回汽车确保安全

  2002年10月1日,日本丰田公司宣布因“变速器及制动装置等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将召回已出售的6万多台汽车。10月15日,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宣布因“发电机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向日本国土交通省提出将在2000年2月3日至2001年10月30日生产的1762台汽车召回维修。此外,日本马自达、三菱、日产等著名的汽车制造公司也纷纷召回有缺陷的汽车,以确保用户的人身安全。目前,汽车召回在日本已经形成制度,并成为各个企业自觉遵守的法规。

  日本是一个汽车大国,早在1969年,日本政府就针对汽车安全问题建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法》,还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等,并交专门部门负责执行。

  《道路运输车辆法》规定汽车制造商、进口商等在知道自己生产或进口的车辆结构、装置或性能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并且认定其原因出现在设计或生产过程中时,应及时向国土交通省汇报详细情况,提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必要改善措施,并应将已投放到市场的车辆收回并免费进行维修处理。同时,《道路运输车辆法》还规定凡遭到消费者投诉的汽车制造商必须将顾客投诉内容以及顾客投诉原因和制造商对应措施等情况向国土交通省进行汇报,并有义务通知购买同种型号车辆的使用者。

  日本设立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为事先避免因汽车安全隐患问题而引起的事故、故障,以及由汽车尾气、噪音等造成的公害问题。据统计,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到2001年这30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向国土交通局汇报登记在案召回的国产汽车达到了3180万辆。

  为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执行,国土交通省采取了多种办法,对制造商召回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规定制造商每年都要进行自检,而国土交通省每年还要对汽车制造商进行两次例行检查。

  国土交通省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最近10年来有关汽车召回的数据:如最近有哪些厂家在什么时间内,召回了哪年生产的哪种型号的汽车,这些被召回的汽车在哪些设备上出现了哪些问题,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等。当消费者希望了解自己的汽车是否属于召回范围时,只要在数据库上输入汽车的制造年代、制造商、车型等详细的信息,就可以进行查询。通过公开汽车召回信息,以此来促进汽车制造商及时、主动召回有缺陷的车辆进行维修处理,进一步增强安全性。

  一直以来,国土交通省对制造商隐瞒安全隐患行为的制约主要依靠一年春秋两季的检查和各制造商发现问题后的主动汇报。绝大多数制造商在发现问题的初期就主动将车辆召回,以避免消费者遭遇不测及巨额罚款和索赔。但当制造商担心修理费用成为负担、大量召回的车辆会影响企业形象时,就会发生故意隐瞒消费者投诉、对存在隐患的车辆置之不理等事件。这时的召回制度往往只能在事件暴露后对制造商进行制裁和罚款,但造成人身安全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则难以弥补。2000年,日本三菱汽车工业公司隐瞒顾客投诉长达30年的丑闻被曝光,在日本引起极大轰动。据有关数据显示,三菱汽车公司故意隐匿不报的缺陷车共计达81万辆,其中因违反国土交通省安全基准而需免费召回和维修的就达62万辆。

  2002年4月,国土交通省向国会递交了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这份修正案规定,当国土交通局发现某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召回时,有权“命令”汽车制造商确实做到对其产品进行回收。新的修正案加大了对违反者的处罚力度,处罚金额由原先的百万日元上升到不超过2亿日元。

  此外,新的修正案规定从明年开始,消费者有给不满6岁的幼儿配置儿童专用座椅的义务。修正案规定禁止对车辆进行非法改造,违反者将判处6个月的徒刑或者给予30万日元以内的罚款。

  对于制造商来说,虽然召回汽车不但影响企业的信誉,而且免费维修要耗费巨资,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但从长远来看,此举有效避免了消费者因汽车本身的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同时可以促使制造商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改进设计和生产。(王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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