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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终于浮出水面 汽车召回山雨欲来风满楼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04日 10:20  金羊网-新快报

  10月23日,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国家质检总局终于正式对外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该《草案》共八章四十七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都应遵守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今年11月20日之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www.aqsiq.gov.cn、www.cqi.gov.cn和www.713.com.cn等网站反馈意见,各方面的意见经有关部门汇总之后将直接转交给主管部门,最终制定修订案和确定正式实施的时间。

  此举意味着,千呼万唤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此番终于离我们不再遥远了。

  召回不再遥远

  在《草案》正式出台进入讨论之后,迅速在业内引起了反响,记者随即采访了众多的汽车生产厂商、经销商、消费者和国内的相关专家,几乎所有的人对此项草案的出台都表示关注和欢迎,但这些欢迎还是很不一样的,汽车的制造厂商和经销商大多从“召回制度的质量检测标准”、“召回法规的现实操作性”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探讨《草案》的可行性和积极意义,而大多的消费者则是从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及惩罚金额来谈《草案》可能带来的实际效果。很显然,企业对草案的欢迎是谨慎的,而消费者对草案的欢迎却是疑虑的。

  而中国汽车工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贾新光则在表示对“汽车召回”欢迎的同时,也指出了《草案》的三点不足:一、《草案》生效后只是行政法规,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二、在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政府主导的目录制度,迫切需要出台上市汽车产品的强制认证制度,由第三方制定准入标准;《草案》缺乏环保方面的条款要求。很显然,一个政策制定出台后,还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政策来辅助实施。

  意义极为深远

  尽管我国目前的汽车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在欢迎《草案》的出台中各有各的忧虑,但很显然,在我国正式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之后,它将给我国的整个汽车产业带来积极的效果。

  首先,它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使消费者逐渐学会正确地对待召回制度,并利用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推动我国汽车产业的良性循环,由于消费者将直接可以利用汽车产品的缺陷向厂家寻求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汽车厂家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将更加注重自己产品的出厂质量,一些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将可能被淘汰出局。

  第三,带动相关制度的出台,并最终带动我国汽车产业整体的成熟。一个单独的政策必须依靠一个成熟的平台来发挥它的作用,在我国正式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后,必然需要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才能辅助它的实施,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正式实行,一系列相关政策也将随之陆续出台。

  召回包括什么

  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60年代的美国,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除了美国,还有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所谓召回制度(RECALL),就是已经投放市场的汽车,如果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或可能导致安全、环保问题,厂家就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申请召回。

  仍需展开探讨

  一、汽车“缺陷”如何界定

  按照《草案》规定,召回指的是“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从这个定义上不难理解:汽车召回实际上召的是“缺陷产品”。而这个“缺陷产品”是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缺陷的产品。

  因此“缺陷”的定义对于如何规范“召回”这个概念就非常重要,但《草案》中的定义好像是一个循环定义,缺陷是缺陷,缺陷的内涵没有认定清楚。比如危险是否包括潜在的危险?如果现在无法预料是否是危险,而又没有违反规定,是否列入缺陷之列呢?这些都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

  二、未涉及“环保”缺陷

  按照国际上汽车召回的通用定义,汽车召回范围一般指的是涉及到汽车“安全和环保”的缺陷,但在我国公布的《草案》中,涉及的召回范围只是提到了“安全”,并没有提及到“环保”。

  三、罚款金额是否过低

  对于制造商没有建立合理的召回制度的惩罚过低,《草案》中规定的最高罚款只有3万元人民币,而因为制造商没有合理、完善的召回制度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伤害是巨大的,而且对于汽车制造企业来说,3万元的罚款并没有很强的威慑力。

  四、需要健全实施召回制的制度环境

  从目前汽车市场形势来看,是非常有必要发布汽车召回法规的。但是很显然在我国正式实行汽车召回制度,还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比如信息沟通的平台、认定缺陷产品的技术平台等硬件措施,另外在软件

  我国近年召回大事备忘

  1999年4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对在中国的3000辆凌志CS300和皇冠轿车进行免费检修,这也是目前可以查到的外国汽车公司在我国的最早的类似“召回”的服务。

  2000年8月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因发现部分轮胎存在安全隐患,决定免费为在中国市场上的  1000多辆进口福特汽车提供检测和维修服务。

  同年8月29日三菱汽车北京事务所对在中国出售的575辆可能存在问题的三菱汽车进行免费的检测及修理服务。

  2000年8月30日就在三菱宣布在中国市场免费维修检测三菱汽车之后的第二天,VOLVO也决定对在中国市场上出售的261辆可能有操控问题的VOLVO轿车,提供免费更换前减震器上的球头的服务。

  2001年2月16日日本三菱决定召回在中国市场上的约7.2万辆的帕杰罗越野车改装油路,这也是国人第一次对“汽车召回”这个“新名词”留下深刻的印象,闹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至此告一段落,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引燃了国人对“汽车召回”的关注。

  2002年2月关于我国将要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传言再次在业内热炒,当时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已经被提上了日程,但后来的发展证明,要在我国实行汽车召回,我们需要的还是等待。

  2002年5月27日广州本田宣布,为配合日本本田在全球的召回行动,广本也将“免费检修”3650辆1999年8月前生产的广州本田雅阁的点火系统,尽管广本一再强调是实行“免费检修”而非“汽车召回”,但不论是业内还是业外均认为这就是实际性的“召回”。

  2002年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和争论之后,我们终于看到了一点文字性的东西,尽管现在它还是“草案”。 (贺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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