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国版汽车召回意义与效果的距离-细品召回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31日 13:39  中国经营报

  中国的汽车消费者也可以退货了。在《汽车召回草案》意见稿里面,专门提供了一个车主质量缺陷报告书,可见汽车召回制度应该能深得人心。但是,要想让广大消费者搞清楚什么叫召回,还需要费一番口舌。因为中汽协会一位负责人也说:“意见稿出台之前,我们曾经碰过,这种新生事物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让大家明白的,更不是质监局一个部门就能办成功的。”

  同时,对于众多的进口商、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来说,对《草案》的任何疏乎和不理解都会给日后的经营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个法规之下谁是责任人几个管理者?

  按照草案的意见稿,一旦车子出了质量事故或者缺陷,从制造商到经销商、租赁商和修理商都要在规定时间内拿出报告和整改方案来。这多少给人以“各打了五十大板”的感觉,对这条规定叫屈最多的就是经销商。“经销商不应该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神龙富康京津公司的大区经销商王经理说,“我们只能承担商品保存的责任,也就是说在你买到车之前,我保证车子完好无损。至于功能上的问题,我不能替厂家顶着。根据意见稿,生产厂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召回,将会被处以1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经销商等则要罚1000元到5000元。“那我就要看罚款和退车哪个值了。”王经理说:“如果一辆车我就赚1000块,因为这一辆车却要罚我5000块,还可能造成连锁退货,那我肯定先跟他私了办退车手续,然后再找生产厂要回损失。”一位大众捷达专销店的经理则认为,生产厂应该拿出一套方案来,即保证小范围召回能够通过经销商快速解决,又能在短时间内给经销商弥补损失。这位经理最后说“如果责任分不清,消费者肯定只会找经销商,经销商们肯定怨声载道,到头来整个商品流通环节都会在扯皮中变得不畅,这可不是小事。”

  除了流通渠道的责任问题,谁来管这件事也是个问题。“最好成立一个完全独立,又拥有部门之间协调能力的机构。”一位业内专家说,“现在处理车辆质量纠纷的部门很多,有民间机构中消协;有质检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有中国车检中心和天津、北京两个承接任务的国家试验基地;此外,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甚至国家经贸委都可以对汽车召回事件的发展进行控制。”根据草案意见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对国产和进口车的召回,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各个流通环节的主管部门都有可能插手。“当年搞环保法规的时候就有过这种情况,质监局搞了一个法规,机械局也搞了一个法规,于是还需要上级部门出面,来个并轨。”原国家机械局的专家说,“召回也同样不是质监局一家的事,车主和厂家都可以选择多种渠道,实在想不出找谁,还可以起诉呢。这样看来,召回要起码落实到一部国家法规上,而要真正奏效则需要相关部门坐在一起拿出一个实施细则来。”

  召回个案将卡在质量认证体系和检测制度上

  按照计划,国家经贸委的汽车公告制度很快就将取消,代之以认证备案制,换句话说,只要汽车在出厂前得到认证,它就是国家认可生产销售的产品。而草案意见稿规定的是,只要构成汽车质量缺陷的事实,厂家就要在三天内停止销售。这使得汽车产品认证制更难执行,因为如果国家认可销售的产品突然停止销售了,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都解释不通。即便认证制实施之后为汽车召回留了口子,比如说“即使产品通过了认证,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仍要服从召回制度”等等,但是认证制本身需要的质量检验标准,现在还没有明确下来。而没有这个标准,汽车产品就无法实现从公告到认证的转化,汽车召回制度就永远要面对可能会出现的国家认证产品由于等待召回而无法销售的尴尬现象。

  认证的问题还只是关系到国产车,进口车的召回也有问题。一家日本进口汽车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到底是哪个标准,哪个机构,最好说清楚,否则出了事,你拿一个报告,我拿一个报告,听谁的?洋车商本来就愿意拿中国的汽车检验水平说事。”进口车的问题涉及到了另一个瓶颈———检测机构的选择和标准的确定。草案中提到“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但是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很可能会成为各方争执不下的环节。而“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也存在不明确的问题,这个机构是谁呢?

  “按照我们的检测标准,只要红灯亮,就说明有刹车。”中国车检中心的人士在回忆起去年的三菱汽车召回事件时说,“我们的质检体制已经改善了,但还不足以支撑大规模、多批次的汽车召回质量检测。”

  意见稿中称:“本规定中所称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还是不符合行业标准都有可能作为存在缺陷的依据,而行业标准,即HB标准,本身就是政出多门的产物,其权威性也最容易受到进口车商的质疑。

  作为草案的意见稿,收集整理意见就是它的主要目的,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各界意见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目前每天都能收到大量的电子邮件和咨询电话,而中国质量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的BBS也挤满了问题,比较多的集中在“处罚是否过轻”、“投诉障碍仍多”、“零部件也应召回”等方面。“我们会根据大家的意见把草案完善起来”质监局的一位官员称,“实际上,我们已经考虑到了多方的利益,比如草案中有‘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来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就是考虑了厂家的利益。”

  现在,专家们有一个共同的看法,汽车召回是大势所趋,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来协调汽车召回工作,让车主、厂家、商家和政府形成一个完整的汽车召回机制。中汽协会政研室的专家说“汽车召回并没有被列入汽车工业‘十五’规划的任务中,因此它是一个市场化发展的产物,它也应该让市场来检验和改善。”(张火召虎)

  -话题交锋为召回草案支招

  主持人:本报记者张火召虎

  嘉宾:中国轻型车联合分析会阿东●

  张火召虎: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企业的特点,您认为汽车召回能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实效?这个草案最可行的,和最难行的地方是什么?

  阿东:汽车召回是一件必须做的事。当然,它要有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如果草案经过方方面面的讨论开始试行,不难想象试行中也还要再作若干改进。我们不能设想一旦开始实施召回,中国的汽车安全性就让人放心,也不能设想一旦实施召回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就遇上透明与公正。从这个角度看,最可行的是毕竟制订了一个草案,它是顺应民心的,总有一天会完善。最难行的,是一些受既得利益者制约的方面,例如汽车质量检测机构大多同汽车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怕是要用十年工夫才能彻底淡化。

  质量检验和产品认证体系是汽车召回制度执行中最可能遇到的障碍,但它们的确在短时间内难于顺畅。

  张火召虎:罚则中提到的三天内停止销售,十天内拿出行动计划过急了吗?

  阿东:在“指令召回”情况下,有三方面时间要求:一、要求制造商在3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产品;二、10日内向销售商及车主发出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产品缺陷的信息;三、1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召回行动计划书。我认为,对于前两项来说,这样的要求不仅不过急,实际上还太慢了。如果主管部门发出了通知,在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汽车制造商居然3天时间还发不出给销售商的通知、10天时间不能向公众转告主管部门的看法,实在是莫名其妙。而第3点时间要求,没有操作过,可能有点急。

  按照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进口车和国产车在草案中没有明确区分,但在执行当中可能真的需要分开。

  张火召虎:最高三万元的罚款总觉得过轻了。美国人前不久出了一起车祸,福特要面临数亿美元的诉讼。东芝笔记本事件中,对美国和中国的赔偿和召回明显不同已经引起不满,这样低的赔偿额会不会影响召回制度的影响力?

  阿东:罚则未罚,是总的感觉。对销售商知情不报、不肯配合,罚1000元~5000元,这叫罚?对制造商列了三种情况说是要罚款,例如“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等等,罚款10000元~30000元,我怀疑是否草案印刷有错误。如果这也叫做“罚”的话,绝对是开国际玩笑。草案的原意是不是说“对每一辆缺陷汽车罚款10000元~30000元”?

  另外,我还有几点补充意见:

  这次公布的草案,特意指出召回“不包括农用车”,我认为是一个严重的无视市场实际的错误,这会引起混乱。第一,一批汽车被发现有缺陷,面临召回,于是,企业赶紧将这一批汽车改称为农用车,一下子就避开了召回。第二,其实我们的汽车工业(含农用车工业)制造水平可以做到农用车更安全。例如,农用车定义有一条:限速50km/h。在这个最高车速内,你那个刹车是很有效的。可是你偏要装大发动机跑80km/h,要么刹不住车,要么猛刹车就翻车。这是个管理问题,而不是技术、工艺问题。第三,农用车的安全问题不重要?说起来,它可能比“汽车”产品的安全更重要,因为它的保有量比汽车还多,行驶的环境更复杂。这里有个观念问题:中国汽车不只是政府认为是“汽车”的那些产品,它还包括政府看不上眼的产品,它们在市场中实实在在地存在,谁也不能回避。

  -相关链接

  横向比较汽车召回制度中日两国召回界定比较

  日本规定:同一型号的汽车如果不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保证标准”中关于确保汽车的构造、装置以及性能的安全保证以及防止公害问题的规定,而其原因被认定为设计或者制作过程中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在用车,就有必要实施改善措施,使其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这时,汽车生产厂家等应该向运输大臣(运输省最高行政长官)提交包括存在问题的状况、原因以及改善措施的内容在内的召回申请。

  中国草案: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处罚比较

  日本规定:不提出召回申请而直接进行改善活动的称为“隐瞒召回”,根据法律予与处罚。(最高金额100万日元,约七八万元人民币)

  中国草案: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地方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地方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yes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