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使汽车召回能够有效地执行,草案中还规定了相应处罚条款。
具体为有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等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地方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而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地方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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