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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汽车召回草案 消费者应该如何理解汽车召回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30日 10:34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召回是对缺陷商品免费维修、更换收回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免费退赔

  车主若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可与经销商或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召回

  召回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

  对于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厂家,可处以1万—3万元罚款

  上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汽车召回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标志着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已进入了实质阶段。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草案都说了些什么。

  汽车召回是什么

  按照草案规定,召回指的是“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从这个定义上不难理解:汽车召回实际上召的是“缺陷产品”。而这个“缺陷产品”是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缺陷的产品。

  召回期限如何定

  在草案中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也就是说,汽车在整个安全使用期内有缺陷,都需要召回。

  哪种情况要召回

  是否要求汽车召回,主要是基于以下3种情况: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有关部门将确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的技术难题交给了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车主发现问题就可要求召回

  为了及时地发现“缺陷汽车”,草案明确表示:车主若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

  而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或者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报告。

  制造商在得知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行动计划书30天内开始召回。缺陷汽车的召回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若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也可要求延长。

  另外,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召回分为两种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

  制造商主动召回是指汽车生产厂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指令召回是指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也就是强制要求汽车生产厂进行召回。

  制造商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

  召回具体做什么

  对于制造商来说,若需要实施召回时应及时制订召回计划,交主管部门备案。这个计划的基本内容为: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另外,制造商在完成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后,还应在30天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结果总结报告。

  违规召回要罚款

  为了能够使汽车召回能够有效地执行,草案中还规定了相应处罚条款。

  具体为有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等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地方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而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地方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张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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