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报纸和互联网站全文公布《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从汽车开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望建立。
第一个针对一类缺陷产品
召回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称,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的严重性更显突出。中国消费者对“召回”的了解,多由汽车开始;而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也更加受到关注。
早在今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宣布,对于今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从当月起予以强制收回,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的插头插座,成为中国缺陷产品收回的第一个对象。
当时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很慎重地用了“收回”一词。针对该批产品采取的措施是,消费者可以对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收回名单中所列规格型号的产品,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退货,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提出退货。对拒绝收回或大部分在销产品未收回的企业,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记者问到的“收回”与“召回”之区别,国家质检总局的答案是:都是针对缺陷产品。对于“召回”何时成为制度,针对一类产品而不是个别产品,汽车召回制度何时出台等提问,回答都是“正在酝酿中”。
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汽车产品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为源自汽车制造商本身在设计、制造方面的某种不完善因素,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即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仍会发生,从而将给使用者和他人带来其不可防范的危害。
国外自20世纪60年代起,汽车缺陷问题即已突现出来。经多年实践,美、日、欧对缺陷汽车召回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美国,《美国法典》第49号第301章“机动车安全”,授权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并对制造商组织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进行管理,同时具体规定了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的程序、相关厂商的义务等事项。在欧洲,许多欧盟成员国实施了专门的法律,要求制造商在知晓其产品存在缺陷后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认为,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完成的召回行动,可以取得多方面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比如: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直接避免汽车缺陷进一步发生和带来更多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将已发生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内,帮助制造商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责任赔偿费用,从而直接有利于汽车制造企业发展;在上述两者基础上,直接减少全社会解决汽车缺陷危害问题的管理成本,避免和减少为数众多、复杂持久的司法诉讼、保险赔偿费用等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有利于维护汽车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所必备的正常市场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和秩序;等等。这些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是很难设想能够通过其他形式来达到的。(本报记者许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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