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举措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法律及产业思维定势转变
就在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欲出不出之时,以“免费检修”之名行“召回”之实的个案,实实在在地摆在了中国消费者的面前———广州本田6月下旬将免费为3560个购买1999年8月前产雅阁2.3的车主检修、更换点火开关。呼唤已久的“国民待遇”终于“降临”到了中国消费者的头上。
但这毕竟是一次“有实无名”的“召回”。
在记者第一时间与广州本田有关负责人联系“召回”一事时,该负责人极力回避“召回”一词,而代之以“通知免费检修”。对中国汽车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十分尴尬的“说法”。在国家多个部门论证了近3年之久,仍无法出台“召回制度”的情况下,由某一家企业来宣布单方面“召回”,于情,消费者幸之;于理,社会成本太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少一位管命的“婆婆”
建立“汽车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汽车企业的行为进行防范,防止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发生,督促企业及早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将缺陷产品对民众安全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是个民心所向的举措。但正是这个民心所向的举措在具体实施之前,牵涉到了政府职能转变、法律基础健全和整个产业思维定势转变的大举动。
以召回制度成熟的国家为例,生产厂检测出产品质量问题后,都必须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召回。消费者碰上麻烦时,也须先向有关部门投诉。在美国,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先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申报,该局作出最后调查决定后,制造商才可书面通知消费者进行车辆安全召回。车主则可在官方网站上查询召回信息。政府会监督企业确保“病车”车主都能及时获得消息。而对中国汽车企业而言,就算想实行“召回”,也不知想向哪个部门申报,更没有哪个部门做“最后调查决定”。
广州本田有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我们的工作是完全为车主着想,但国内没有相关制度,怎能敢称是“召回”呢?无数专家都曾撰文指出,中国汽车企业“长不大”,就是因为“婆婆”太多,应付不过来。但谁曾想,在这么多的“婆婆”里,竟缺少一位攸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婆婆”。
“赔不起”就关门
召回的前提是“缺陷产品”,而发现缺陷产品需使用必要的技术检测器械和方法。虽然国内一些零部件企业的产品质量尚可,但检测设备和水平却很低。因此有人认为,在中国实行召回制度面临这样的尴尬:即使车辆有问题也检测不出来,虽然知道国内汽车的质量并不比国际上高,但召回个案却必然会少很多。而国内许多企业在发现问题后,一直是在私下里告知用户检修,“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事早已见惯不怪。
“如果公开宣布召回车辆,很多用户就会把企业售出的车都拉回来,甚至要求退货,企业为此可能导致破产。”部分企业的担忧不知是在表明自身的弱小实力,还是在低估消费者的成熟程度。但这种心态的确是为“召回”的出台设置了障碍。
其实,在“召回”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引入中国市场之时,消费者产生误解,也很正常。现在什么是“召回”,人们早已耳熟能详。针对故障部件进行修理的“召回”,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消费者误认为是“退”和“换”,绝非企业想象的那样可怕。若企业担心因“召回”而破产,除了证明实力不够外,实在无他。一个连“召回”成本都负担不起的企业,破产算了。中国汽车企业不是太多了吗,让“赔不起”的企业关门,谁“赔得起”谁干。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正好因此得到运行。
推行时机已成熟?
当进口车在全球“召回”而无缘中国市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两条规定成了人们诟病跨国公司的依据。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汽车“召回”是发生频率较高的民事司法行为,必须为之拟定非常详细的司法解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则表示,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过于原则化,弹性过大,不具有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没有量的概念。手持“万能条款”去要求企业“召回”,这本身就是没有约束力的做法。以前讨论实行“召回”,还只是中国法律范围内的事,而现在中国入世了,原有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就与WTO精神不符。要出台一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合WTO精神的“召回制度”,一两年内难以做到。
但作为法律制定而言,有什么还会比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更着急的呢?一位在车检单位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中国车检中心早在1997年就引进了美国最先进的汽车维修数据库,积累了大量的汽车召回信息,中国建立和推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条件和时机早成熟了。”
今年3月份,有关部门曾召集各方面开了几次研讨会,但据说最终不了了之。然而,需求日益增多的中国汽车市场上,私家车已日渐成为主流,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必将更加突出。从广州本田以“检修”为名,行“召回”之实的行为上来看,“召回制度”的出台如再拖延,将成为汽车消费的一大阻力。 (本报评论员 侯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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