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辆奔驰车在武汉被砸,令人对中国汽车市场中的权益维护问题更加关注。如今,包括手机等在内的普通商品大都已经实行了三包,人们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关心的正是汽车的召回。
年初,社会上曾传出在2月份汽车业要实行召回,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召回在我国的实现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召回实施法规要先行
中国正在日益成为汽车销售和生产大国,但是在国内市场,可以说还没有汽车厂家正式对问题汽车实行召回的做法,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教授表示,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课题组,组织人员起草了有关机动车缺陷管理的条例,并且已经讨论过数次,极有可能先通过行业法规的形式发布出来,这就意味着,汽车召回实施并不需要很长的时间。
史际春表示,有关汽车召回的立法很有可能以政府法规的形式出台,这将比正式出台一部法律的时间要大大缩短,只要国务院通过相关条例就能实施。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很难对汽车召回的程序以及监督和赔偿等问题作出回答。
汽车召回的专门法规必须要照顾消费者,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等各方面的利益。那么汽车召回的法规应该具有什么内容呢?
首先召回的条件,就是汽车有什么缺陷就可以召回。要对这个缺陷加以定义。按照国际惯例,这个缺陷是指可能对人身构成危害,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害的缺陷。不是一般的质量问题。
汽车召回的相关法规应当规定:汽车召回的必要条件要界定清楚;汽车召回时厂商应当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政府应当监督汽车召回;厂家召回汽车修理应当是无条件的,何种情况应当退赔要界定清楚。
一直以来,包括国内的厂商都有私下地采取一些召回措施,对于他们认为有安全和重大质量缺陷的汽车进行回收。但是这是很不够的,因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能靠厂商的觉悟,要有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要求让厂家召回有质量缺陷的汽车,这样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证。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和制度,一个产品只有在它造成伤害之后才会有处理的方案,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这两者的区别,就是一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一个是防患于未然。
汽车召回制度宜早行
入世后,中国汽车工业利用好5年的保护期加快发展非常重要。有专家认为,实行召回制正是使中国汽车工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因为将资源交由市场配置,就必须有资源配置的“规范”,而召回制正是这样一种规范。召回制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实行召回制,也有利于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召回制的实行有利于调整资源配置。目前,中国汽车工业不足200万辆的年产量,却让数百家企业分担,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而实行召回制有利于培育大企业、优势企业。实行召回制有扶优汰劣的重要作用。
在国外,在汽车产品投放市场前,生产厂家从产品设计到样机出来,再到产品下线,都要反反复复地做试验,绝不敢将有毛病的产品推向市场,反观国内的一些企业,由于没有召回制,他们缺乏对产品质量意识的足够重视,不注意产品质量的提高,甚至将市场作为产品的检测场、试验场。有了召回制,企业就不敢这么做了,企业就会潜心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尽力将各类“缺陷”扼杀在产品上市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
专家认为,召回制的实行其实是一项渐进工程,其内容完全可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的技术水平来确定,所以企业对此不必过分担心。例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从上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实行召回制。当时美、日汽车产品的质量水平还比不上现在的中国。通过三四十年的发展证明,实行召回制,美、日汽车工业不仅没有垮,而且发展成了世界汽车工业的头号强国和二号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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