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就本报开展“汽车‘召回’制度讨论”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专家。该专家指出,完善的汽车召回制度目前在我国尚缺乏实施条件,因为召回的重要依据是汽车技术法规,而我国目前没有汽车技术法规。
该专家具体阐述道:“我国目前只有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加上管理规程才是技术法规,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我国的法律结构,汽车技术法规的制定出台,要在《车辆 法》,将来条件成熟,可在此基础上直接制定“车辆法”。
该《条例》对车辆缺陷的管理专门制定一章,其中规定了汽车召回的原则、召回的明确定义等。该《条例》提出,实施召回要首先实行产品认证,不仅对整车认证,对关键零部件如转向器、大灯等也都要进行认证,这些零部件被定义为法规零部件。《条例》还提出,我国将实行被动认证制的强制性认证,也就是业内过去常说的型式认证,因此将以自愿召回为主。
该《条例》出台后,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还要陆续出台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作为配套措施,包括召回管理办法,及召回所依据的汽车技术法规等。
该专家的观点是,技术法规的出台有一个渐进过程,不会在同一天同时都出来,估计将制定近百条汽车(包括零部件)技术法规。有了技术法规,还要有试验手段、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等。
该专家接着说,按照《道路车辆管理条例》规定,在技术法规出台前,可以先采用强制性标准作为过渡,如现有的43项强制性标准可以很快过渡为技术法规。因此说,尽快实施召回也有一定的道理,但须在该《条例》出台的基础上实施。
他进一步说明,我国即便实行召回,也是逐步实施,不会一下子力度很大。因为技术法规要逐渐出台,因此召回工作也将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刚开始实行召回肯定较粗浅,企业不必过分紧张,应变压力为动力,加快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以尽早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和挑战。况且有些企业实际上已经在进行不公开的召回工作。
只要尽恰似完善法律法规,创造出适宜于召回出台的条件,早一点上召回这层楼,比晚上好。这直接关系到我国车辆的法制化管理的进程。(本报记者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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