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多月以前,我们栏目就缺陷产品召回问题,采访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这项工作的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中。于司长当时明确表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正在制定之中,有关2月份出台相关法规,并在汽车行业率先试点的说法并不确切。最近,又有大量媒体传出消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被无限期推迟,这个消息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召回制度的关注。如今,包括手机等在内的普通商品大都已经实行了三包,人们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关心的是汽车的召回。据了解,许多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都有相应的汽车安全法律法规作为 依据,而我国之所以召回制度迟迟不能出台,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上的空缺。
中国正在日益成为汽车销售和生产大国,但是在国内市场,可以说还没有过汽车厂家正式对问题汽车实行召回的做法,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教授表示,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课题组,组织人员起草了有关机动车缺陷管理的条例并且已经讨论过数次,极有可能先通过行业法规的形式发布出来,这就意味着,汽车召回实施并不需要很长的时间。
史际春教授说,有关部门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有关的讨论进行了很多次,条例的草案也数易其稿。
史际春告诉记者,有关汽车召回的立法很有可能以政府法规的形式出台,这将比正式出台一部法律的时间要大大缩短,只要国务院通过相关条例就能实施。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很难对汽车召回的程序以及监督和赔偿等问题作出回答。可以说,汽车召回的专门法规同时要考虑消费者,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等各方面的利益,那么汽车召回的法规应该具有那些内容呢?
史际春说,首先召回的条件,就是汽车有什么缺陷就可以召回。要对这个缺陷加以定义。按照国际惯例这个缺陷是指可能对人身构成危害,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害的缺陷。不是一般的质量问题。
史际春表示,汽车召回的相关法规应当规定:汽车召回的必要条件要界定清楚;汽车召回时厂商应当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政府应当监督汽车召回;厂家召回汽车修理应当是无条件的,何种情况应当退赔要界定清楚。
史际春强调,一直以来包括国内的厂商都有私下地采取一些召回措施,对于他们认为有安全和重大质量缺陷的汽车进行回收。但是这是很不够的,因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能靠厂商的觉悟,要有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要求让它(厂家)召回有质量缺陷的汽车,这样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证。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和制度,一个产品只有在它造成伤害之后才会有处理的方案,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通俗地说,就是一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一个是防患于未然。(王朝阳)
闪烁短信--时尚至爱 动感短信--最佳祝福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