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消费政策》(讨论稿)中,泊位证属于需要取消的乱收费项目
本报讯记者桂俊松报道随着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的实施,“北京已取消停车泊位证明”的说法也一度让京城车主“一场欢喜”,街头巷尾均在谈论此事。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及该局车辆管理所,得到的答复是:不是取消,是后置办理。
所谓后置办理,即是指从今年10月8日起,停车泊位证明成为新车上牌时的后置项目,国产新车上牌时无需出示停车泊位证,但后置不等于取消,车管所强调,新车车主领取牌证和注册登记后,仍需依法办理该手续。车主在第二年验车时要提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关于为什么要后置办理,有关人士认为:主要是为尽快上牌提供条件。按照新《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有关精神,公安部承诺:从今年10月8日起,国产新车在1个工作日内、进口车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牌证。此举已在包括北京在内的15个城市试点,明年1月日起在全国实施。
此举是否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新车第一年可以不办停车泊位证,并免缴相关费用(高达1700元)?公安交管局的同志表示:“费用问题不清楚”。
据悉,同时成为后置内容的还有养路费缴纳的有效凭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有效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手续。
众所周知,每年都要办的停车泊位证及其相应的高额费用,一直让汽车消费者叫苦。而此项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许多漏洞,对加强停车管理并没有取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在净化汽车消费环境的今天,这样的项目是否应该取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回答说,公安交通管理局没权决定是否取消停车泊位证明,是否取消需要市政府作决定。
1997年,北京市政府曾以第9号令的形式颁布《北京市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已领取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检验时,机动车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停车泊位证明。”
不过,记者了解到:正在转发各界讨论的《汽车消费政策》(讨论稿),在“抑制乱收费政策”部分将停车泊位证列为要取消的“乱收费”项目之一。该讨论稿这样写到:“各地各部门一律停止在汽车购买、注册登记、持有和使用时向消费者收取停车占地证明。”
《中国汽车报》(2001年10月1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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