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除行驶证外,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车主保管。
●新办法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及军人购买自用车申请民用牌证。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1960年发布的
《机动车管理办法》后的一次重大变革,一切从方便群众、促进汽车消费出发。此后,交管部门负责进行车辆抵押登记业务;车辆除了行驶证外,要增加一个登记证;外地人可以异地买车,机动车登记可以代理。
新办法规定,除行驶证外,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车主保管。这既为开展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销售汽车等业务创造了条件,又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群众,只要出具登记证书和委托书,就可代替车主办理手续。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车辆可以作为财产抵押。但由于没有设定抵押登记业务,消费者无法用机动车抵押贷款,不仅影响了汽车消费,也影响了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登记办法》明确设立了抵押登记一项,由车管所负责。
新办法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及军人购买自用车申请民用牌证。以前,机动车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属地原则,暂住人员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新规定对此进行了重大突破。另外,新办法还允许开办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销售单位也可以从事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机动车和驾驶员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但是,我国机动车管理的法规依据,还是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虽然有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调整,但这些文件仅考虑解决局部和眼前的问题,相互矛盾,时效性很强,造成车辆管理透明度低、漏洞多、办事程序复杂、政策多变,给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带来不便,也给违法违纪、刁难群众等行为以可乘之机,新办法从各方面解决了这些问题。
目前,北京市车管所已建立了机动车登记数据库,开发了登记系统应用软件,为实行新办法做好准备。《登记办法》在北京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拟定,届时将会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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