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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发布停产及达标轻型车和柴油车名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9月26日 09:33 人民网

  本报讯记者孙红报道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及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下发通知,正式发布了《轻型汽车和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环发[2001]136号文件)、《2001年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型名录》(环发[2001]140号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在通知中再次强调,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方法(I)》(GB
18352.1-2001)的规定,不达标的轻型车自2001年10月1日起停止生产;根据《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规定,不达标的柴油重型车自2001年9月1日起停止生产。对达不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在新标准实施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轻型车和重型柴油车,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终止期限,但不得迟于2002年12月31日。其中,不符合新标准的轿车和5座客车的停止销售日期,按照《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此次发布的达标车型目录,是该局近几年核准的所有合格车型。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依据这一名录,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对本地以外的生产企业一般不应要求重复申报排放达标车型名录;如发现在达标车型名录中确有未达标车型,应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有关通知宣传贯彻到机动车生产企业;对逾期继续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环保总局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未达标车型名录已直接送递有关汽车生产厂家;未参加达标车型申报的、在我国进行生产销售的国内外整车及发动机企业,应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对于5座以上微客的排放检测,国家环保总局官员认为应参照执行3.5吨以下轻型车的排放标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订达标欧II以上的减税车型名录,国家环保总局希望生产厂家积极申报。

  由于限期停产及排放达标车型两个名录涉及几百个厂家和几千种车型、发动机等产品,企业及读者可直接上网查询,网址是www.vecc.org.cn。

  《中国汽车报》(2001年09月24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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