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安部通报: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目前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省(区、市)已实行新制度。
根据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确定。 (记者黄庆畅)
(编辑: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