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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需要法制架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6日 09: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字号:

  车主张先生近来比较上火,新车刚买一周,停放在小区门口,被一辆货车倒车撞损。张先生认为,新车被撞损,维修后根本无法恢复原车出厂时的安全状态,上市交易价格必定会打折扣,因此存在贬值的问题。而经交警认定全责的货车一方,只同意支付保险公司定损的维修费。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保险业的原则是汽车“只修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车辆贬值费”。类似“车辆贬值费”的诉讼案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都有被法院支持的案例。

  “车辆贬值费”,是一个令有车一族心态纠结的名词。一方面,事故中车辆受损的一方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得到伸张;另一方面,肇事全责的一方并不愿意多掏这份有些“虚拟”的赔偿。这两种相对对立的身份,在不同的事故和事件中,有时候是会发生逆转的,因此矛盾更加凸显,因为当下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和规定,对此进行厘清和框架。那么,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例、繁杂的内情,我们有理由呼吁,应该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架构,来终结当下这种无法可依的乱象。

  发生过事故、经过维修的车辆,在上市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时候,价格会因为事故和维修记录的影响,而发生价格认定上的贬值,属于车主的个人财产权受到了侵害。然而当下,在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并没有覆盖“车辆贬值费”内容,并且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是属于免除责任。这对“只修不赔”规则下的被撞车主,无疑极不公平。而同样,在我国现行的“交通法”中,也没有对此作出认定。一些“车辆贬值费”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律师申诉和法官判案所引用的,是《民法通则》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

  状”的一条,即“损失填补原则”,也非对“车辆贬值费”的直接法规定义体现。

  由此可见,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认定,是必须进行的法治路径,如此才能彰显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下的现实中,很多车主常常依仗全额保险,认为出了事有保险兜着,因而开车横冲直撞,无所顾忌。尽管寻找不到关于这种情况在交通事故率中的比率数据,但必须得承认,这种心态在驾驶员中是存在的。那么,我们也希冀能藉“车辆贬值费”纳入法制轨道,体现公平之外,也能有效约束驾驶行为。就像有车主看到一些“车辆贬值费”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后,感言那般“如果以后要赔偿‘车辆贬值费’,司机肯定要掂量掂量了”,“看来今后开车就如履薄冰了”……有“车辆贬值费”的约束,必然会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能有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性。

(编辑: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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